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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职工张某诉某贸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210

律师代理职工张某诉某贸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职工张某诉某贸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案

张某,女,系农村户口,2018年3月12日,入职被告湖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1日止,工资为8000元/月。

在职期间,某某公司屡次拖延支付张某的工资。2019年9月2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在与张某的微信聊天中明确,9月30日向张某支付5026元工资,还有40000元工资未支付,但被告于9月30日支付完5026元之后再未发放、支付任何工资。

此后,张某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出行政投诉,但因某某公司人去楼空,而导致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未果。

2021年8月,张某被迫向湖南省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湖南省总工会根据属地原则,将该援助申请指派到长沙市总工会处理。长沙市总工会于是指派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曾佳魁、莫依云律师具体承办本法律援助案件。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原告张某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张某的微信沟通记录中确认尚有4万元工资未支付,同时,承诺将陆续支付,但直到张某通过援助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工资。

因此,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本案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援助律师与法院前后沟通了15次,全力配合法院做用人单位的调解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直接沟通5次,最终促成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撤诉结案。

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法院撤回对被告湖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湖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文书】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9959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评析】
一、就涉案的劳动报酬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因此,涉案拖欠的劳动报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但是,本案一个特殊情况是,某某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如果援助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而人民法院最终不能将支付令送达给某某公司,将面临支付令被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的结局。如此,既拖延了案件处理的时间,同时,增加了张某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维护权益的经济成本。

综上,涉案的劳动报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实务操作中,不宜启动申请支付令程序。

二、就涉案的劳动报酬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法释[2006]6号 )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本案中,某某公司以与张某微信聊天的方式,确定了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同时,双方没有其他的劳动争议。

因此,涉案的劳动报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如此,既可节省仲裁前置程序所需花费的时间,还可借助司法的权威,对用人单位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

三、就涉案的劳动报酬应否启动财产保全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中,援助律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发现某某公司已经存在被执行的案件,且公司被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

因此,在此情况下,即便张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免除了张某提供担保的义务,但财产保全的结果显然无财产可实际查封扣押,而且张某在启动财产保全申请时,还需向人民法院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故就涉案的劳动报酬,不应启动财产保全程序。

【结语和建议】
本案争议标的不大,但涉及农民工,同时为女职工的劳动报酬被拖欠的问题,加之用人单位已经人去楼空,且劳动监察已经介入却无果的情况下,援助律师在选择维权方式时需要进行综合权衡考虑。

第一,最大程度地减少职工的维权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虽然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职工无需支付律师费用,但每一项诉讼程序的启动,职工都需要向人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因此,支付令或财产保全等诉讼权利,行使效果不明显的程序,能不启动则不启动。同时,劳动争议案件,能跳过仲裁前置程序的,则尽量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以减少维权的仲裁诉讼阶段,进而减少职工的维权时间成本。

第二,充分争取司法机关的调解支持。本案在法院立案后,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但因某某公司不配合,导致调解未成。本案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援助律师与法院前后沟通了15次,全力配合法院做用人单位的调解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直接沟通5次,最终促成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撤诉结案。本案如果不争取人民法院的调解,只是走流程,则用人单位为了延缓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很有可能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后,将案件拖入执行阶段,则职工最终能否拿到执行款项存在不确定性,或即便拿到执行款项,也会超过一年的时间。

第三,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需要相互体谅。本案中,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且已人去楼空,同时被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但职工作为提供劳动的一方,劳动报酬被拖欠,会直接影响到个人及家庭的生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经过法官及援助律师反复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最终促成用人单位在2021年春节前支付一部分劳动报酬,2021年三月下旬支付一部分劳动报酬,最终在职工取得撤诉裁定后,用人单位将余款5000元支付完毕。

综上,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给企业争取了发展的时间与空间,还促进了当地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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