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龙、柳某新于2020年7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娄底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新科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分公司”)中介人员熊某杰,通过熊某杰购买了位于娄星区超硬材料厂XX号房屋,双方口头约定的房价为36.8万元,并于2020年7月5日向熊某杰微信转账2万元作为定金,于2020年7月17日向新科分公司负责人吴某和的账户转账支付67357元,共计支付77357元(其中过户费2417元、中介费3680元、划拨地评估地600元、贷款评估费500元、工本费160元)房屋首付款及相关费用,新科分公司于当日向童某龙、柳某新出具收据,案涉房屋剩余房款以贷款形式支付。2020年7月31日,长沙银行向童某龙账户发放了30万元房屋贷款,同日该笔款项转入了该涉案房屋房主刘某纯账户,刘某纯收款后,于当日支付给吴某和款项10万元。2020年8月4日,吴某和支付给新科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江中介费10420元。
购买案涉房产后,童某龙、柳某新开始进行装修,期间得知业主刘某纯的房产出售价格仅为29.8万元。此后,童某龙、柳某新找到熊某杰和新科分公司负责人吴某和协商解决此事,但两人拒不配合,多收取的费用也一直未退还给原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熊某杰、吴某和、新科分公司应向童某龙、柳某新承担返还房屋差价、中介费及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赔偿责任。
首先,熊某杰、吴某和、新科分公司作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和机构,其职责应是严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信息,包括向买方如实提供案涉房屋的状况、价格的清晰,也包括向卖方也即委托人如实告知买方的出价等信息。但熊某杰、吴某和、新科分公司却违背职业道德,隐瞒案涉房屋卖方的真实卖价29.8万元,也未告知卖方卖方的真实出价为37万余元,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从中获利7万余元。
其次,如果中介人员及机构认为卖方的出价过低,其应告知卖方可将价格调高,而不是认为有利可图,向买卖双方隐瞒真相,从中获利。
再次,如果熊某杰、吴某和、新科分公司确实想赚取该差价,其应采取正常合法的途径,先将房屋买下并过户至自己名下,再卖给其他买受人,这样才算是合法的赚取了案涉房屋的差价。但熊某杰、吴某和、新科分公司却违反职业道德、违反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职责,隐瞒真相,从中赚取差价。《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吴某和、熊某杰、娄底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服务人员和中介机构,故意隐瞒案涉房屋真实价格,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其依法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多收取的房款依法应返还童某龙、柳某新,并按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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