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田某、蔡某诉廖某甲、彭某、廖某乙、廖某丙生命权纠纷一审案
廖某甲与田某、蔡某系同组村民,互为邻居。廖某甲育有两女廖某乙、廖某丙,其妻彭某。田某与蔡某共同生活。2021年2月1日16时许,廖某甲与田某就房屋排水及烟囱排烟事宜进行理论,当时二人均各自站立于自家院坝,未有肢体接触,且两家院坝有田某修建的护栏予以隔开,田某家护栏比廖某甲院坝沿高1.78米。未过多久,廖某甲便身体向前倾斜,意识模糊,彭某见状向前搀扶廖某甲坐下,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廖某甲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1.大面积脑梗死并大脑镰下疝形成;2.气管切开术后拔管困难;3.肺部感染。2021年2月4日,廖某甲出院回到家当天,彭某报警,民警当天对廖某甲近亲属和村党支部书记进行了询问,彭某三母女在询问笔录中,均陈述死者廖某甲与田某未发生肢体冲突。2021年2月5日廖某甲在家中死亡。现彭某三母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865529.37元的20%,即173105.00元。
(一)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社会常理,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首先,二被告没有侵权行为,不存在侵权事实。原告在诉状中对事实进行了不实陈述。证据显示,死者因相邻纠纷找到被告理论,被告没有任何过激行为,没有与对方有任何肢体接触,也没有任何语言攻击,且廖某甲晕倒时双方并未争吵,而是第二被告与廖某甲之妻在交谈。二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侵权的事实。
其次,被告对廖某甲的脑梗死亡没有过错,既无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主观过失,二被告正常的回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尽到了善良的关切之心。不具有违法性。
医院诊断证实廖某甲为大面积脑梗死亡,肺部感染。其死亡原因清楚,且在原告提供的病历资料中显示,原告的血压、血糖均超过正常指标,患有高血压和高血糖,且当天有饮酒行为。医学常识告诉我们,以上两种疾病均是禁止饮酒的。廖某甲的死亡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是其自身疾病和不良生活习惯所致。
基于以上三点分析,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不符合侵权责任的主观特征和构成要件,二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廖某甲的死亡是一起因疾病导致的突发性死亡,属于二被告无法提前预见的意外事件。
(二)关于诉状中表述的原、被告房屋、烟囱的矛盾问题。
代理人认为,在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因生产、生活发生矛盾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这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有了矛盾需要双方沟通、协调或必要的争论也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原、被告所涉争议产生一年多来,被告从未激化矛盾,此次廖某甲找到被告再次理论,被告予以回应,双方更没有任何肢体接触,完全符合常人外事的正常限度。很显然不能把两家有矛盾就将死亡的后果强加于被告,并以此要求金钱赔偿、这不仅不能化解矛盾而只能激化矛盾,助涨社会的歪风邪气,也有违司法的公平正义。
(三)关于二被告是否应对廖某甲承担救助责任问题。
代理人认为,事发现场原告方自己有三人在场,六人在家,且事情发生在自家院内,当时还拨打了120,被告蔡某当时还好意提醒其家人给廖某甲喂点热水,表达了关切之心。社会虽然提倡助人为乐,但并不应对他人进行道德绑架。二被告对廖某甲并没有法定的照顾和监护义务,不可能据此承担赔偿责任。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公正、和谐的基本原则,否则社会将更加无章可循,社会的公平正义将起到错误的指引。
(四)当地村民的舆情及原告方抹黑被告的行为。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到实地进行了查看及走访,经了解,原告的房屋建设在前,被告房屋建设在后,在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双方并未因地界、排烟相邻关系发生纠纷,只是自去年以来,原告方才提及此事。被告方认为自己并未有侵犯其相邻房屋的事实。经代理人走访村民对此次廖某甲死亡之事的看法,村民认为原告找这个人、找那个人的麻烦是不对的。原告方在手机抖音,歪曲事实,抹黑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二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方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原告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相关判例无一例外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2016)沪0113民初2332号。原告陆XX、张X与被告张X国生命权纠纷一案。
2、(2015)苏中民终字第06494号。上诉人金XX、金X英等与孙X英生命权纠纷一案
3、江苏南通老人超市购物拿鸡蛋被拦猝死案。
综上,廖某甲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和不良生活习惯所致,原告的诉求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基本特征,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彰显法治精神,得到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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