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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王某诉某商行销售茅台假酒赔偿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870

律师代理王某诉某商行销售茅台假酒赔偿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王某诉某商行销售茅台假酒赔偿案

王某于2021年1月13日从某食品商行处购买6瓶“2020年500ml53%vol贵州茅台酒,并支付货款15600元。王某购买后,经专业人士判定,初步认定为该贵州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5600元,并支付原告所付价款10倍赔偿金156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以王某提起“打假”案件过多为由,认定张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为由,驳回王某所要求的赔偿金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认真查阅、研究证据材料,拟定了以下代理方案并落实:

1、向法院申请鉴定涉案茅台酒的真伪。

2、收集相关证据及购买支付凭证,证明原告确实是在被告处购买6瓶“2020年500ml53%vol贵州茅台酒。

首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在被告处购买了6瓶2020年500ml53%vol贵州茅台酒,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被告作为就涉案酒水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购买并严格查验酒水的合格证明文件。但被告明知其销售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旧对外销售。该行为已经明显作为消费者王某的合法权益。

3、以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事实证明原告消费者权益受损,且该涉案酒水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我国在食品、药品领域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不以购买者是否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购买而限制其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被告若抗辩原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判断一个人是否为消费者,不以其主观状态为标准,应当以购买的商品性质为标准。只要行为人购买物品属于生活资料,那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主体,同样也是《食品安全法》保护的主体。原告购买酒水属于正常的生活消费品。

原告在与被告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只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利益受训,这恰好证明原告在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并不能证明原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提出被告负有证明责任,应当出具相关证据证明涉案酒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货来源等相关内容。

【判决结果】
一审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1560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

1、维持原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原一审判决第二项;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156000元。

【裁判文书】
一审: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606民初2058号

二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6民终5525号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因在被告处购买的“茅台酒”已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茅台酒”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侵犯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明知该产品符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违法《食品安全保护法》相关规定。原告作为消费者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以原告针对酒类食品质量存在问题提出上百件诉讼,均要求补偿十倍赔偿金,系明知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关于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原告购买6瓶“茅台酒”并未明显超过消费需求,属于合理消费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应当为自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本案一审法院以原告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驳回原告十倍赔偿诉讼请求,但是经代理律师充分准备,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关案例、法律法规检索,论证食品消费即使消费者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合理消费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审法院改判更加印证这一点。 

【结语和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于社会公共利益,对食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应依法予以特别的保护,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并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依法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知假买假”是否应当支持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而仍然购买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知假买假”行为虽然买假者主观上可能存在获取私利的目的,但是从社会效果上看会达到抑制生产和销售假冒、不安全视食品,有利于维护商家的利益,促进公平交易,保护良性竞争秩序。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知假买假”都将得到法律支持,分析《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因此若购买者明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在短时间内购买大量相同或相似产品,并拟通过诉讼谋取赔偿利益,不应认定为正常的消费行为,无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应当综合结合《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及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认消费者是“真维权”还是想“知假买假”获利。法律规定已经包容了疑买假行为以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不法分子牟利。但若消费者的行为超出正常消费合理限度,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会浪费司法资源、执法资源,则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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