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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王某诉李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130

律师代理王某诉李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王某诉李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

2021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车辆,租赁金额为130000元,租赁期限为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5月30日,如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向对方赔偿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租金80000元,剩余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在2021年4月20日之前还清,但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原告主张10000元租赁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1年3月27日原告将车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130000元,当天被告支付部分租赁费,欠5万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为证,欠条约定2021年4月20日之前还清,但被告截止目前,还有10000元未付,故原告主张索要租借费1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原告主张被告承担39000元的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签订合同当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对原《车辆租赁协议》的补充约定,欠条明确约定50000元被告在2021年4月20日之前还清,但被告未按时还清租赁款构成违约,根据《车辆租赁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第3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金额30%违约金。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原告王某支付租赁费1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后512.50元、邮寄费155元,合计667.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140元,原告王某负担527.5元。保全费51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租原告的车辆设备后理应按《车辆租赁协议》的约定支付租赁费,现逾期未付显属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用。被告李某租赁原告王某农用车及农具的目的是春耕季节性期间犁地耙地,是对两辆车的春耕期问犁地耙地租赁费用的约定。被告李某完成犁地耙地目的,提前交付租赁物,并不是拒付剩余租赁费的理由。故被告李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剩余租金10000元。双方对租赁费的给付并未约定违约责任,且租赁物提前交付原告,故原告王某以被告李某因租赁费未及时给付要求承担违约金39000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某在接受租赁车辆时,理应对车辆的性能检查。依照协议约定,车辆交付后一切费用(包含维修费)由被告李某负担,故被告李某抗辩车辆不合格,导致产生维修车辆费用过高,故拒付剩余的租赁费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原告王某支付租赁费1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后512.50元、邮寄费155元,合计667.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140元,原告王某负担527.5元。保全费51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案例评析】
原告主张10000元租赁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1年3月27日原告将车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130000元,当天被告支付部分租赁费,欠5万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为证,欠条约定2021年4月20日之前还清,但被告截止目前,还有10000元未付,故原告主张索要租赁费1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39000元的违约金。被告在签订合同当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对原《车辆租赁协议》的补充约定,欠条明确约定50000元被告在2021年4月20日之前还清,但被告未按时还清租赁费构成违约,根据《车辆租赁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第3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金额30%违约金,但是一审法院认为欠条中未约定违约金,故不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在租赁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全额支付租金,另一方应该让其书写欠租金的条子,这样在以后的诉讼中,如果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就可以拿着欠条去主张租金。这样索要租金的举证责任就会少很多的麻烦,对于开庭中法官认定事实也很有帮助,原告的主张更容易得到法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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