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王某诉李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
2021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车辆,租赁金额为130000元,租赁期限为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5月30日,如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向对方赔偿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租金80000元,剩余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在2021年4月20日之前还清,但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1、原告主张10000元租赁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1年3月27日原告将车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130000元,当天被告支付部分租赁费,欠5万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为证,欠条约定2021年4月20日之前还清,但被告截止目前,还有10000元未付,故原告主张索要租借费1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原告主张被告承担39000元的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签订合同当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对原《车辆租赁协议》的补充约定,欠条明确约定50000元被告在2021年4月20日之前还清,但被告未按时还清租赁款构成违约,根据《车辆租赁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第3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金额30%违约金。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后512.50元、邮寄费155元,合计667.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140元,原告王某负担527.5元。保全费51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后512.50元、邮寄费155元,合计667.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140元,原告王某负担527.5元。保全费51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39000元的违约金。被告在签订合同当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对原《车辆租赁协议》的补充约定,欠条明确约定50000元被告在2021年4月20日之前还清,但被告未按时还清租赁费构成违约,根据《车辆租赁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第3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金额30%违约金,但是一审法院认为欠条中未约定违约金,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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