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岳阳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就被告承建的岳阳某工程项目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具体的权利义务。事后,原告及时足量的向被告提供了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并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1313万元未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下设项目经理部分两次向原告出具承诺,保证在一定的时间内付款,否则愿意承担违约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事后原告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答辩称:案涉款项没有进行最终结算,违约金计算时间错误,律师费没有约定,故不应承担。
1、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131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虽然只加盖了项目经理部的公章,这就视为被告法人行为,所有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3、被告作为一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理应信守承诺,带头示范。被告下设项目部(原告作为善意一方,只需尽到合理注意审慎义务即可,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该项目部出具的承诺书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开办方即被告承担)先后二次向原告方出具还款承诺,确定了具体的还款计划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是对先前买卖合同条款关于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方式的修改与变通,根据后行为优先于前行为的处理原则,被告于2021年4月14日出具还款承诺书内容,故应自2021年3月26日起,被告理应开始支付违约金。同时被告也承诺愿意承担为催讨该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原告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应当予以全部负担(该费用属于双方缔约时可以预见的损失)。
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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