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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湖南某公司参与湛江某公司诉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0700

律师代理湖南某公司参与湛江某公司诉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湖南某公司参与湛江某公司诉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

2017年4月22日,原告(湛江某公司)与永州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定作合同》,由原告为该农副产品公司加工定作永州市某果蔬批发市场的制冷设备及辅料。

为了履行该定作合同,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与被告(湖南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每立方米390元的单价向被告购买498m3XPS板,总货值194220元;XPS 板的燃烧性能等级为带阻燃B2。原、被告双方在涉案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第二条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质量标准及买受方生产工艺、使用要求。若合同中对技术规格、质量标准没有相应的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低于其他相关规定,则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同行业其他企业的质量标准中的最高标准为准”;第三条约定“出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责任: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买受方有权拒收、退货,按解除合同处理或要求更换产品...... ”。合同第九条第三项中约定:“如因出卖方所交付的产品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标准,出卖方应当向买受方承担总货款20%--30%的违约金并承担损失”;在第十条中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买受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全部货款给被告。被告于2017年8月4日及9月5日先后将333.9m3和117.61m3XPS板运至永州某批发市场工地交给原告。上述货物分别由原告的员工签收,用于永州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冷库地面铺设。

2017年9月7日16时02分,在建的永州农副产品公司冷库着火,后被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扑灭。2017 年10月2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永冷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焊熔渣引燃地面可燃物引发火灾。经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消防大队委托,湖南永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消防大队调查火灾损失案资产评估报告》[湘永评报字(2017)第0147号],评估结果为火灾受损物品损失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9月7日)的价格为7552000元。

2017年11月1日,经原告申请,湖南省永州市潇湘公证处对涉案火灾现场提取建造材料的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并将提取火灾现场残留的XPS板材料,送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燃烧性能等级检验。2017年 12月29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根据GB8624-2012的判定条件,判定所送样品的燃烧性能不能达到B2级。

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其2017 年消防工作纪实中认定,2017年9月7日永州某公司在建冷库火灾的发生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人违规操作、周围堆放大量易燃物有关。

原被告双方对火灾损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被告湖南某公司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一起由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本案涉案财物XPS板的质量达标与否与在建永州某公司冷库火灾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首先,被告已实际交付货物,原告指定收货人签字验收,被告不应返还原告货款。2017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后,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和2017年8月4日分别支付了货款1942元和128700元,被告于2017年8月4日运送XPS挤塑板B2级共3339m3至原告指定收货地址,其指定收货人在送货单上签字验收;2017年9月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46098元,被告于2017年9月5日运送XPS挤塑板B2级150.73m3至原告指定收货地址,其指定收货人在运货单上签字验收。截至2017年9月30日,原告共向被告支付货款194220元,被告共向原告交付XPS挤塑板B2级484.63m3 (货物价值189005. 7元),剩余13. 37m3因2017年9月5日运送货物时无法装下而未交付,但被告已向原告表明且账上一直标记着原告预付货款5214.3元,长期以来也未收到原告的发货要求。

其次,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违约情况,被告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应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同时,被告对公正程序内容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有异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检验报告》完全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违约情况。

二、本案涉案财物XPS板的质量达标与否与在建永州某公司冷库火灾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消防公安已专业认定本案火灾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

永冷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在建冷库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起火原因为电焊熔渣引燃地面可燃物”。永州市人民政府网2018年2月28日永州要闻——筑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防火墙”一文认定起火的重要原因是原告委托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电焊工违规操作、周围堆放大量易燃物。施工方的4位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9月9日被冷水滩公安依法逮捕并移送起诉等。

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推翻消防公安对本案火灾事故所做的专业认定,因此火灾事故的发生与被告无关。

(二)被电焊熔渣引燃的地面可燃物并非被告供应的XPS板。

1.起火点除摆放XPS板外,还有众多易燃易爆物体。

(1)《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显示:起火点地面残留的不仅仅是XPS板,还有电焊熔渣、焊条熔渣等等。

(2)根据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原告的自认可知:起火点地面上除了涉案XPS板之外,还存在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角磨机、切割机等物体。乙炔瓶中的乙炔属于易燃物,氧气瓶中的氧气属于助燃物,氩弧焊机和电焊机在接触到易燃易爆气体时,也极易发生爆炸。

(三)原告对冷库着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1.选材错误

(1)原告违反国家规定向被告采购具有可燃性的B2级XPS板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8款关于冷库设计的规定,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作为内绝热层时,绝热层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绝热层的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的叙述:B1级为难燃材料(制品);B2级为可燃材料(制品)。原告作为专业建造冷库的企业,应当明知国家要求建造冷库应使用B1级材料,却仍向被告购买B2级XPS板。据此,原告预料到在建造冷库时擅自将B1级材料改为用B2级可能会造成的影响,仍坚持用B2级XPS板,对此具有重大过错。

(2)除被告供应的XPS板外,原告还采购了其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火灾发生后,原告将双面彩钢聚氨酯顶板和墙板材料送检也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被告合理怀疑原告购买的其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同样给冷库火灾事故造成了重大影响。

2.贮存不当

“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国标GB/T10801.2-2002 规定XPS板的贮存条件如下:“9.2 产品应按类别、规格分别堆放,避免受重压,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9.3 运输和贮存中应远离火源,热源和化学溶剂,避免日光曝晒,风吹雨淋,并应避免长期受重压和其他机械损伤”。

原告将XPS板随意摆放在施工现场,没有提供干燥通风、避免日光曝晒风吹雨淋的条件,导致XPS的阻燃性能降低。同时,原告没有将XPS板摆放在远离火源的地方,明知B2级XPS板本质上可燃,施工员在旁随意使用电焊施工,产生火花或其他火源。对此原告具有重大过错。

3.施工操作不当

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017年10月23日出具的永冷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的起火原因为电焊熔渣引燃地面可燃物引发火灾。上诉人在未做好防御工作前,冒然使用电焊,致使电焊熔渣引发地面可燃物引发火灾。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4.管理不当

2018年2月28日永州市人民政府转载永州日报一篇题为《筑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防火墙”》的文章,文章中对永州某公司冷库发生火灾原因进行了阐述:“据查,火灾的发生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人违规操作、周围堆放大量易燃物有关,施工方的4名负责人员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9月9日被冷水滩公安分局依法批捕并移送起诉”。

针对该火灾发生原因,2018年4月12日,在一篇题为《永州消防铁腕办“火灾”全覆盖无禁区》的文章中再次确认,同时许多公开渠道中对该原因都进行了报道及确认。因此,原告应对其管理失职的行为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被告胜诉,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胜诉。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裁判要点:

一、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双方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XPS板具有“阻燃性B2级”的性能标准。但经鉴定,判定所送样品的燃烧性能不能达到B2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因此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二、关于本案涉案标的物(XPS板)的质量达标与否与在建永州某公司冷库火灾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永冷公消火认字( 2017 )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焊熔渣引燃地面可燃物发生火灾。根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第4条燃烧性能等级的规定,燃烧性能等级为B2 级属于可燃材料,而根据原告提供的火灾发生过程现场视频及被告提供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不能证实火灾是涉案XPS板直接引起,亦不能证实该涉案XPS板的性能不能达到B2级的性能与火灾的发生及火势蔓延扩大存在一定的影响,故本院认定涉案标的物(XPS板)的质量未达B2级与在建永州某公司冷库火灾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火灾损失3776000元依法无据。

三、原告的各项请求是否合理,应否予以支持。

(一)原告请求违约金58266元是否合法的问题。

合同约定“如因出卖方所交付产品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标准,出卖方应向买受方承担总货款20%-30%的违约金并承担损失”,结合本案情况原告在2017年9月4日前已将合同总货款194220元支付给被告,但被告交付的XPS板未达B2级的性能标准存在违约。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违约行为造成货款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他损失,故本院仅认定原告的损失为已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因原告支付货款至今已满两年,故参照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不超过24%的规定,原告请求按总货款30%支付违约金并未显得过高。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8266元,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原告请求返还货款63999元的问题。

原告已经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将货款194220元全部支付给被告,虽然原告提供了两张由员工汪道庆签收的送货单以证明其主张,但根据被告提供的三张送货单(两张由原告员工汪道庆签收、一张由原告员工左长江签收)足以证实其抗辩,被告已经共计交付了价值189005.7元的XPS板484.63m3,尚有货值5214.3元的XPS板13.37m3未交付。因被告交付的XPS板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阻燃B2级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涉案《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第三条约定,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按解除合同处理,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尚未交付货物的预付货款5214.3 元。原告请求返还63999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裁判要点:

关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否应当向上诉人(原审原告)赔偿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的问题。根据以下情况分析认定被上诉人交付给上诉人的涉案XPS板未达B2级与在永州某公司冷库火灾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火灾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显示起火原因为电焊熔渣引燃地面可燃物发生火灾。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在2017年消防工作纪实中认定,2017年9月7日永州某在建冷库火灾的发生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人违规操作、周围堆放大量易燃物有关。根据以上情况认定本次火灾事故是由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人违规操作引发,本次火灾事故并非是在正常安装、使用涉案XPS 板过程中引发的,本次火灾事故的引发与涉案XPS 板性能未达到约定的带阻燃B2级无关;第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交付的XPS板性能为带阻燃B2级。带阻燃B2级并不是指完全不燃烧,只是在一定条件下不易燃烧。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次火灾的火势不会引燃带阻燃B2级性能的XPS板,故不能认定涉案XPS板未达带阻燃B2级性能导致火灾的蔓延;第三,在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人违规操作、大量可燃物(包括未拆除塑料外包装的涉案XPS 板)堆放在电焊操作区域引发火灾的情况下,只能认定涉案XPS板在火灾中燃烧是本次火灾所引发的一个后果,而不能认定本次火灾是涉案XPS板未达带阻燃B2级性能而引发的后果。

综上,原审认定涉案的XPS板未达B2级与本次火灾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赔偿因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评析】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师,从因果关系出发破解合同标的物质量纠纷是本案一审、二审能够胜诉的关键。但单单从因果关系出发还不足以完全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要具有发散思维,检索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相关信息,不仅是与本案直接相关的材料,所有能够影响法官内心心证的信息,包括其他机关作出的文件、社会新闻等。并且要主动了解涉案标的物的物理及化学特性、相关的国标规定等,从标的物本身的特性出发展开思考和答辩。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一起由标的物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是实务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从合同本身进行规范是防控风险的最佳防火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尽量协商一致将合同条款具体明确化,特别是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价款和支付方式、违约条款等进行详细的约定。明确可操作性的条款约定可避免履行分歧,同时在对方违约后,维权过程可以简化迅速,使我方的合同权益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到位。为此,合同中的标的物条款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标的物本身需合法,如果标的物是法律禁止流转的,例如枪支、毒品等,将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还有可能触犯法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标的条款的明确化,具体为:1.名称:为其正式的通用名称,如果有编号要一并列明;并明确写明型号、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如是不动产,要写明其具体地点,包括楼号等。2.质量: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除非有特别需要,通常应保持与下列质量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1)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2)行业内通用标准;(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4)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3.数量: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要明确约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而且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避免因理解上的差异产生履行分歧。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标的物的交付是采购合同中卖方最主要的义务,涉及到货物风险的承担、所有权的转移、买方预期利益能否实现等诸多问题,所以应在采购合同中对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运输方式、运输费用、风险转移等事项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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