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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死亡患者法定代理人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040

律师代理死亡患者法定代理人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死亡患者法定代理人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

张某某系患者曹某某的长子。2017年10月20日,患者曹某某因妇科疾病到被告某医院处就诊,超声诊断为:1.子宫外突等回声伴囊性回声,2.宫颈极低回声,考虑肌瘤;3.双卵巢囊性增大,4.盆腔积液。10月27日,患者曹某某因妇科疾病到被告处复诊,医生建议手术治疗。10月30日,患者曹某某在医疗机构办理了住院手续。2017年11月6日上午8时30分,患者曹某某接受了腹腔镜手术。2017年11月6日11时50分许,手术医生告知张某某患者曹某某的手术十分成功,马上就可以出手术室。13时30分许,张某某再一次向手术医生询问患者为什么还没有出手术室,医生称:我也纳闷儿为什么还没有苏醒。14时40分许,医生告知患者需要作头颅CT检查,15时20分许,医生告知患者需要作体部CT检查,随后转入ICU病房,告知张某某患者曹某某病危,20时许,患者曹某某死亡。主要诊断为:1.多发性子宫肌瘤,2.子宫点位,3.盆腔粘连,4.右侧输卵管系膜囊肿,5.失血性贫血,6.酸中毒,7.低血压休克,8.弥散性血管内凝血,9.多脏器功能衰竭。

张某某对曹某某的死亡有异议,申请牡丹江农垦管理局卫生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死亡原因鉴定,2017年12月21日收到牡丹江市法医技术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尸体剖检所见:曹某某生前未见患有致死疾病,医疗机构没有提交手术过程中麻醉记录、麻醉相关用药及苏醒药物使用记录手术前、术中、及抢救病人过程中用药详细记录等,鉴定意见:曹某某死亡符合药物过敏、过敏性休克,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某医院在卫生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时没有提供完整的病历、手术麻醉记录、麻醉相关用药及苏醒药物使用记录手术前、术中、及抢救病人过程中用药详细记录等,致使本次鉴定无法判断何种药物过敏导致患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推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647929.39元。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8)黑8108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医疗损害纠纷难度较大,作为家属和代理律师大多为外行,对医疗规范知之慎少,加之整个医疗过程特别是手术过程患者和家属及律师更是难以了解内情,只能依靠被告提供的病历档案查找作为医疗内行的过错,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将被告医疗过错展现给鉴定机构。本案患者在麻醉手术后,处于昏迷状态,随即进入病危阶段,最终死亡,前后只有几个小时。原告代理律师抓住了被告没有向鉴定机构提供完整病历和相关资料作为突破口,灵活运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灵活运用法律规定,以己之长攻彼之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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