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死亡受害人法定代理人王某、张某平等诉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2019年12月4日9点40分左右,张姓老人至湖南某公司分公司门店购买蔬菜,2019年12月4日9点47分55秒左右(视频资料所示时间),张姓老人从收银台返回店员陆某负责的货架区域将已选菜品扔回货架。陆某因此与张姓老人开始发生争执(视频资料系无声视频,无法获知争执内容)。争吵过程中,张姓老人情绪较为激动有掀起货架、抛掷菜品等行为,陆某则有挥舞手臂等行为。当日9点49分34秒,张姓老人在抛掷菜品后突然倒地,陆某随即上前搀扶。在几次搀扶不成功后,当日9点50分30秒左右,陆某开始拨打电话。据通话记录显示,陆某于2019年12月4日上午9点54分02秒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于9点55分22秒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此后,湖南某公司分公司门店未采取其他措施,张姓老人仍旧躺在地面,门店则继续营业。
公安干警于当日上午10点08分到达现场,医务人员于上午10点21分到达现场对张姓老人进行救治。随后,张姓老人被送至湖南省人民医院马王堆院区进行抢救。因抢救无效,张姓老人于2019年12月4日上午11点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张姓老人去世后,其家属为办理丧事花费了丧葬费用11470元。
张姓老人出生于1946年3月22日,此次事件发生时已年满73周岁。此次事件发生前,张姓老人已患有冠心病和高血压等疾病。张姓老人生前的亲属关系主要有:妻子王某、长子张某平、女儿张某静、次子张某。
一、代理人认为,张姓老人的死亡与因被告的随意上调菜价的行为而发生的争吵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无此行为,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生此损害。也就是说当被告随意上调菜价的行为引发双方争吵,介入老人具有疾病的条件下,故引发张姓老人昏倒,后又因被告未在第一时间拨打120,引起了死亡,如果没有被告上述行为的介入,张姓老人不会有发生死亡的损害后果,虽然张姓老人的自身疾病是作为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的条件而存在的,反过来说如果没有上述被告的行为介入,张姓老人是不会死亡的,因此,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与张姓老人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关于张姓老人死亡的损害后果被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深入社区开设蔬菜经营门店,客户群体以“妇孺老人”为主,而“菜品价格”是这个客户群体最重要的关切所在,而原告73岁的父亲就是其中一员。被告作为“品牌连锁”运营商家,在“服务顾客”的理念和能力上应当明显区别于路边菜摊,因此,“了解和关爱客户”对被告而言并非苛刻的要求。
在客户挑选、称重、付款的购买过程中,被告“简单、随意”地调整菜价,这个行为本身既不专业也不尊重顾客。试想,勤俭持家一辈子的老人,按照公示的价格买菜,轮到自己掏钱时被突然告知“菜价涨了”,这事落到谁的头上都会觉得蹊跷,此时店员再摆出一副冷漠的面孔,传递一个“爱买不买”的姿态,羞辱了顾客的人格尊严。
在一个提倡“敬老爱老”的社会环境当中,被告对顾客的粗鲁与羞辱貌似平淡的发生了,而且不偏不倚的发生在张姓老人家的身上。在被告店员看来:老人家受到羞辱后的愤怒似乎小题大做,所以没人安抚与解释;老人家突然昏倒在地似乎有诈,千万别被讹上了,所以没人从健康和生命的角度思考,所以没有人采取急救措施,也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在张姓老人倒地5分钟后,在这5分钟内被告在做什么呢?争分夺秒抢救顾客性命的黄金时间也被耽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了经营者有义务保证顾客在经营场所内的人身安全,然而,被告在工作流程、工作细节、员工选任和员工培训等诸多环节疏于管理,对顾客习惯性的冷漠无视,这是张姓老人死亡事件当中被告的严重过错所在。
本案虽然事发突然,可从被告的认识、能力,亦或事态发生的逻辑、责任和法律因果等方面都有其必然,如被告不引以为戒、强化管理,类似安全事件仍可再度发生,衷心希望被告在本案当中积极面对、勇于担责,赔偿并非目的,但能以此为鉴、汲取教训、安抚家属。
本案判令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依据各自过错承担赔偿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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