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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银行支行诉张某某、苏某某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0220

律师代理某银行支行诉张某某、苏某某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某银行支行诉张某某、苏某某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

2015年9月22日,原告奎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支行与被告张某某(借款人)、被告苏某某(抵押人)签订了奎屯村银(营业部支行)最抵借字第201511020092《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内,在最高限额240万元内,原、被告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逐笔贷款业务,每笔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每笔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逾期利率加收50%,抵押物为被告苏某某名下的2套房产,房产评估价值共计400万元(其中,一套位于奎屯市XX街69-2号房产,评估价值146万元;另一套位于奎屯市XX街69-4号房产,评估价值254万元),2015年9月23日,2套房产在奎屯市房管局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并取得编号为20152939号和20152940号《他项权证》,当日,该业务在乌苏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2015年9月23日,原告奎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支行向被告张某某支付了借款本金240元,该笔借款到期未还。2017年11月24日,原告奎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支行又向被告张某某支付了借款本金240元,用于归还第一笔借款,被告张某某、苏某某承诺抵押物仍为两套房产。2018年9月20日最高额抵押期间届满日,被告张某某未归还借款,逐成诉,原告奎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支行诉请被告张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399996.3元,贷款利息541993.4元,并对被告苏某某提供的最高额抵押物行使优先权。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案涉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责任等违约责任。被告张某某应当向原告奎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支行清偿借款借款本金2399996.3元,贷款利息541993.4元,原告奎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支行对被告苏某某名下的案涉最高额抵押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依据事实和法律,被告张某某、苏某某应当向原告奎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支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张某某应当向原告奎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399996.3元,贷款利息541993.4元,原告奎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支行对被告苏某某提供的最高额抵押物拥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苏某某提供的案涉两套房产设定了最高额抵押,能否延续到案涉2017年11月24日原告奎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支行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原告奎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支行对被告苏某某提供的两套房产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案涉2017年11月24日原告奎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支行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综上,被告张某某应当向原告奎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399996.3元,贷款利息541993.4元,原告奎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支行对被告苏某某提供的最高额抵押物拥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苏某某辩称其签订的承诺继续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谈话笔录是空白的,其没有提供抵押担保的意识表示,被告苏某某对其观点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苏某某提供的案涉两套房产设定了最高额抵押,能否延续到案涉2017年11月24日原告奎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支行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原告奎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支行对被告苏某某提供的两套房产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

【结语和建议】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2018年9月20日最高额抵押期间届满日,债权特定,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原告享有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但被告却否认最高额抵押优先权存在。此时,原告应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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