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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贸易中心、某供销社参与某资产管理公司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二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870

律师代理某贸易中心、某供销社参与某资产管理公司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二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某贸易中心、某供销社参与某资产管理公司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二审案

B贸易中心向原债权人某银行借款3740万元,C供销社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1年4月10日,B贸易中心尚欠本金3383万元未偿还。2016年11月,某银行将其对B贸易中心的债权本息合计75,403,856元转让给某资产公司。后经多次转让,A资产管理公司最终于2017年4月取得该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上述债权转让行为均未通知B贸易中心和C供销社。

A资产管理公司于2018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贸易中心向A资产管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83万元及利息,并请求C供销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贸易中心和C供销社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这一诉讼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资产管理公司的起诉。

A资产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认为本案债务属于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应由政府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途径逐步消化处理,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湖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系借贷纠纷属于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本案所涉债权债务属于经省C供销社统计上报,财政部等国家部委核复核复,湖北省财政厅、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等部门确认并作出明确处理意见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消化、解决和处理,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驳回起诉。

B贸易中心、C供销社和A资产管理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复核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省C供销社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清理复核情况的报告》等文件精神,B贸易中心与某银行之间的贷款属于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应当按照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处理,由地方人民政府消化、处理和解决。同时,上述文件还规定,政策性债务应当按财务挂账停息处理,且不得变更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对外转让债权。且前述文件,均由本案所涉债务的债权人某银行省分行参与确认或联合签发。

据此,本案所涉及债务,不属于民间借贷范围,属于政策性借贷,属于C供销社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处理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及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消化、处理和解决,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文书】
湖北省高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院认为,《关于我省C供销社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复核情况的报告》系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C供销社对全省C供销社“地方政策性亏损”债务进行清理复核后,向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报告,该报告载明“根据审核结果,截止2009年底,省C供销社直属企业未消化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总额为9168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农行,其中湖北供销中心3888万元”。因本案所涉债务……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已列入“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故A资产管理公司主张本案所涉债务不属于“地方政策性亏损”债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应,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关于我省C供销社地方政策性亏损出账复核情况的报告》中“对B贸易中心等公司省级地方政策性挂账在省政府统一解决各项政策性挂账时统筹考虑”的内容,本案债务属于“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应由政府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途径逐步消化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A资产管理公司关于本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本案应由法院依法审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不同于一般的债务。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系统在繁荣和活跃城乡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在计划经济及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转轨时期,供销合作社在稳定农村市场,确保农村必需品供需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承担着各级政府下达或委托的大量任务。供销社在承担各级政府指令或委托任务的过程中可能形成一些政策性财务挂账,包括中央政策性挂账和地方政策性挂账。自1999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起,湖北省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湖北省供销社系统的地方政策性挂账进行了清理和核查。

地方政策性挂账的形成和认定有特殊的程序和政策规定,不能随意认定,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及法院审理的重点在于,是否有明确的文件能够证明案涉债务被列入了地方政策性挂账。

本案中,不仅仅根据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复核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供销合作社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复核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研究省C供销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我省C供销社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清理复核情况的报告》等文件精神对案涉债务的性质予以认定,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C供销社共同签发的《关于我省C供销社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复核情况的报告》中,直接指明案涉债务属于地方政策性挂账。

在这种情况下,案涉债务属于地方政策性挂账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债权债务纠纷—“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的典型案例。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诉的债权是否依照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流程经过有关部门的核查和认定,被明确列入“地方政策性亏损”的范围。本案律师正是通过组织严密的证据材料,提供具有针对性的证明文件,证明涉案债权已明确被列入了“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应由省级政府处理和解决,最终该代理意见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除此之外,本案还涉及债权转让有效性的认定、债权及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有效认定,新旧民诉法关于二、三年诉讼时效过渡时的认定(案件一审时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等法律问题,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民商事案件中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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