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置业公司参与某公司向法院提起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018年12月19日,某市仲裁委下达(2018)衡仲裁字XX号裁决书,裁决解除湖南某公司与衡阳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湖南合同》、补充协议。
湖南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以1、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仲裁过程中仲裁委秘书长存在偏袒行为,影响本案公正审理;2、本案仲裁费的缴纳不公平,虽然衡阳某置业公司办理了申请书面缓交手续,但其账户中具有大额现金,并不具备缓交的条件,且本案的书面缓交手续涉嫌造假,仲裁委存在违法批准缓交手续的情形;3、衡阳某置业公司的代理人作为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同时又代理本案,其行为将会影响本案公正裁决;4、在指定首席仲裁员的过程中,仲裁委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与其有利害关系,系校友;5、首席仲裁员已被法院认定为涉嫌经济犯罪,正在办理移送刑事侦查程序中,首席仲裁员作为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公道正派被聘为仲裁员的基本条件,其担任首席仲裁员可能会影响本案正确裁决;6、本案申请人多次申请首席仲裁员回避,但均被驳回,申请人每次申请回避理由均不一样且均属于仲裁规则规定的回避情形,首席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裁决;7、首席仲裁员并不是由仲裁委主任指定,而是由秘书长指定,违反了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规定;8、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委枉法驳回申请人对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申请;9、在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尚未确定时,本案仲裁裁决书却已经送至一方当事人,在已经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庭是否回避的问题尚未解决,仲裁程序颠倒,程序违法;10、使用一个不回避决定书,回复三次不同的回避申请,且回避决定无理由,结论只有不回避;11、仲裁庭在庭审时未当庭播放光碟、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部分证据不组织举证质证,在双方当事人对视听资料内容以及质证意见均不清楚时,仲裁庭即进行了合议、裁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和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申请人依法向仲裁庭提供的反驳证据,仲裁庭对此并未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径行作出了仲裁裁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1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了案涉项目是国家以土地投资的国资参股项目,是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客观事实与证据;13、故意隐瞒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备案资料,故意隐瞒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21日御江帝景施工场地停电的证据资料;14、本案首席仲裁员与代为履行某市仲裁委员会主任职权的仲裁委秘书长相互勾结,徇私舞弊,枉法裁决;15、其故意错误认定涉案项目为非国有投资项目,故意颠倒本案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故意采信会议专题纪要,将此纪要认定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工期调整、工程款结算等达成的补充协议,错误认定顺延工期仅为7天;16、枉法认定涉案施工合同有效,枉法裁定申请人公司违约,解除合同,枉法裁定按约定解除合同,枉法裁决法定解除合同。等等为由向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2018)衡仲裁字XX号裁决。
我们认为申请人的16项事由,可以分为四个方面,其中1、3、4、6、7、8、9、10、11是焦点1的范围;12、13是焦点2的范围;14是焦点3的范围;2、15、16不属人民法院审查范围。
一、 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且又未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最终由主任授权的秘书长指定,故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申请人在本请求期间并未申请回避,而是在本请求审理完毕后提出,其每次申请回避的理由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均被仲裁委予以驳回;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代理人既是某市仲裁委仲裁员又是本案代理人程序违法,《衡阳仲裁委仲裁规定》第三十八条,仲裁员在任期内担任仲裁案件代理人与参与审理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担任审理案件的仲裁员。从该规定可以得出,仲裁规则认可了仲裁员在任期内代理案件与参与审理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代理行为经过了双方的认可,该代理行为有效;
关于申请人所称的光碟、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未当庭播放的问题,因申请人视听资料所要证明的内容,仲裁庭通过其他证据及庭审调查已经予以查明,仲裁庭认为不需要当庭播放光碟,建议不当庭观看,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前述情形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首席仲裁员为犯罪嫌疑人,且仲裁员因仲裁案件以外的事情涉嫌犯罪并不属于法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二、对方当事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
被申请人并未隐瞒任何证据,被申请人与某某国有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名股实债关系,且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某某国有公司并不享有股东权益,也无需承担股东责任,何况被申请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上就有某某国有公司是股东的记裁,何来隐瞒?
合同备案资料由住建局保存,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调取,被申请人无需隐瞒;
关于施工场地停电情况,是申请人承认自己出钱处理,与被申请人无关。
三、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行为问题
申请人没有提供仲裁员枉法裁判的证据或线索,只是提出仲裁员故意错误认定涉案项目为非国有投资项目,故意颠倒本案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故意采信会议专题纪要,是否枉法裁决法定解除合同,这实质上是对仲裁庭采信证据,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以仲裁裁决实体错误作为撤销理由,不应针对仲裁裁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认证、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处理内容进行审查。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某公司负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1、申请人认为仲裁委员会在收取仲裁费时存在不公正情形。经审理查明,某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衡阳某置业公司的本请求时应预收仲裁费用282740元,在立案时衡阳某置业公司预交了受理费95930元,尚欠186810元未予缴纳,并依法提交了缓交手续,仲裁委于2018年10月12日向衡阳某置业公司下达了催缴仲裁费用通知书,衡阳某置业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缴纳了186810元,仲裁委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因此,被申请人衡阳某置业公司在裁决书下达之前已经缴纳了全部仲裁费用,故本院对申请人主张仲裁费用不公正的意见不予采纳。2、根据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首席仲裁员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委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职责,在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仲裁员的情况下,秘书长指定首席仲裁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询问申请人是否申请首席仲裁员回避,申请人并未申请回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三次申请首席仲裁员回避,仲裁委依法分别于2018年10月3日、11月9日、12月7日予以了驳回,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秘书长与首席仲裁员存在利害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秘书长与首席仲裁员为大学校友关系,并不存在《仲裁法》所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且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秘书长与首席仲裁员存在共同故意,徇私枉法的行为,对于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3、申请人主张本案首席仲裁员涉嫌刑事犯罪应当撤销仲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只有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裁决的行为时,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未有首席仲裁员相关刑事案件的立案依据,且现并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存在犯罪行为,即便首席仲裁员存在刑事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仍应当就该犯罪行为与本案的仲裁存在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而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4、申请人提出某市仲裁委是衡阳法制办承办,理应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某市仲裁委属于依法设立,申请人认为其由某市法制办承办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该申请亦不属于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故对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5、申请人称其曾多次向仲裁庭申请杜鸣欣回避与某市仲裁委回避,仲裁庭最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晚于仲裁裁决作出时间,程序违法。本院经审查认定,2018年12月17日衡阳仲裁委作出(2018)衡仲决字第151-3号决定书,12月19日作出裁决书,仲裁委书记员征求申请人的同意后,将决定结果告知申请人的代理人,并于19日将最后一次决定书与裁决书一起送达给申请人,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决定时间晚于仲裁时间,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形,且该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的情形,对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6、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庭未播放视频资料、光碟以及部分证据未举证质证,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首席仲裁员已经明确的告知本次开庭针对本请求部分的争议进行审理,双方的举证质证也是针对本请求进行,在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后,对于光碟以及录音等视频资料所载明的5月份停工的内容没有异议,对于4月份停工是否需要观看录像带,因时间跨度较大,播放时间较长,仲裁庭建议不予当庭播放,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衡阳某置业公司表示同意,湖南某公司只确认5月25日停工,其他时间没有停工,仲裁庭表示可以在庭后随时观看该光碟与录音等视听资料,申请人可以自行去观看,且仲裁裁决已经列明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并记录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因此仲裁庭未当庭播放光碟等资料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仲裁的情形,至于仲裁庭是否采信该证据以及对案件事实认定属于实体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审查。7、申请人认为衡阳某置业公司代理人既是衡阳仲裁委仲裁员又是本案代理人程序违法,《衡阳仲裁委仲裁规定》第三十八条,仲裁员在任期内担任仲裁案件代理人与参与审理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担任审理案件的仲裁员。从该规定可以得出,仲裁规则认可了仲裁员在任期内代理案件与参与审理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代理行为经过了双方的认可,该代理行为有效。另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代理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且衡阳某置业公司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对仲裁程序及实体处理造成影响,故本院对上诉人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申请人认为本案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本案来看,申请人认为隐瞒的案涉项目是国资参股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备案资料、施工场地停电证据资料。上述证据为工商登记公示的内容与住建局依法备案登记的内容,不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申请人可以自己去相关行政机关或电力机构调取或者要求仲裁庭依法调取,而申请人未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不利后果应当由其自身承担。故本院对申请人的此项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关于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本案申请人提出仲裁员枉法裁判的理由系其故意错误认定涉案项目为非国有投资项目,故意颠倒本案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故意采信会议专题纪要,是否枉法裁决法定解除合同,这实质上是对仲裁庭采信证据,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的异议。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裁决结果对申请人明显不公平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以仲裁裁决实体错误作为撤销理由,不应针对仲裁裁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认证、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处理内容进行审查。因此,申请人的此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申请人认为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判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首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枉法裁判行为,该主张亦不能成立。
申请人主张首席仲裁员涉嫌刑事犯罪应当撤销仲裁的问题,申请人调取了首席仲裁员因多年前与其他人的一宗借款合同纠纷裁定,首席仲裁员的朋友已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刑事立案,但并未举证首席仲裁员在裁决本案裁决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只有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裁决的行为时,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未有仲裁员相关刑事案件的立案依据,且现并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存在犯罪行为,即便首席仲裁员存在刑事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仍应当就该犯罪行为与本案的仲裁存在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而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的主张也不能支持。
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证据,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对于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的事由之一,但对于如何认定未做限定,但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限制,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的证据有三,第一个是国资参股;第二个是备案的施工合同;第三是施工场地的一次停电的证据资料。第一个国资参股是在工商登记公示的内容;第二个备案的施工合同是市住建局依法备案登记的内容;第三施工场地停电证据资料。不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申请人可以自己去相关行政机关或电力机构调取或者要求仲裁庭依法调取。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并参照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事项进行主张,超出以上规定之外的事由都无法律依据。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本文转载文章为非营利目的,仅为学习需要。如有侵权,烦请联系(xdfz2351w@qq.com)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