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株洲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的共同承租方于2020年3月13日签订了《湖南机动车进出口基地(株洲某某博览园)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株洲某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某某区某某博览园的汽车交易中心(A、B、C馆)、二手车交易中心、汽车形象店(含城市展厅)、汽车服务中心公寓、汽车服务中心写字楼(含三楼商铺)、汽车服务中心酒店、汽车服务中心一楼商铺、汽车服务中心二楼商铺、汽车服务中心会议培训楼、营销中心、上述物业相关的所有地下车库及附属设施设备整体租赁给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株洲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10年,从2020年3月16日起至2030年3月15日止。在合同期内,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株洲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自身名义对外出租并签订合同,须到株洲某开发有限公司处备案。
根据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株洲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向株洲某开发有限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其金额为三个月管理责任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株洲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株洲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备案合同为计算面积基础,参照租赁合同第4.2.2条中对于管理责任期租金的标准计算。
截止到2021年8月30日,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株洲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计办理了合同备案191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株洲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计须向株洲某开发有限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4938261.93元,但目前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株洲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仅交纳209229.6元,对于剩余部分一直未缴清。同时根据租赁合同第11.2.3条约定:“乙方逾期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应按逾期金额每日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故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株洲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株洲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7377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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