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8日,张某广以2018年8月6日在国道219线某段新改建工程中受伤为由,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申请后,依据张某广工友所作书面证言,于2018年12月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并向自治区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自治区人社厅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某市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首先,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张某广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某市某局赖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主要证据即张某广工友的《证言》明确提到:“在受伤后由老板刘某元将张某广送至医院治疗”。
其次,在建设工程领域,具备用工主体的法人承揽工程后,又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与自然人雇佣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承揽国道219线某段新改建工程后,直接将工程转包给刘某元。张某广实际系刘某元雇佣的工人。《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具备用工主体的企业承揽工程后又将其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自然人雇佣的劳动者与被挂靠主体之间不再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据此,某市某局及西藏自治区某厅认定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应承担工伤责任存在适用的法律错误。
再次,工伤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重要区别在于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直接雇佣劳动者的自然人追偿,而承担工伤责任后不能追偿。
最后,某市人社局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向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某市人社局提出通过EMS快递寄送相关法律文书未退回,即视为送达的说法理据不足。自治区人社厅在进行复议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充分的审查注意义务,仅依据某市人社局的答辩便径行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存在严重错误。
综上,代理律师认为某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自治区人社厅作出的《复议决定》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二、撤销被告自治区人社厅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X某厅复决字[201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撤销被告某市人社局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X某认工字[2018]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自治区人社厅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X某厅复决字[201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作为承办律师,如何准确剖析案件法律关系,如何穷尽法律途径全面展现案件的法律事实,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成为办案过程中应予以重视的一部分。
对建筑企业而言,应当杜绝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即便必须进行转包的,也应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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