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代理意见】
2018年8月,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某工程学院校园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第二标段的承包权。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建筑公司在施工时发现实际施工工程多于施工图纸要求,工程学院予以确认。结算时工程学院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已约定款项数额,应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则认为实际施工多于施工图纸要求,应对多出部分另行进行结算,故双方成诉。
律师作为建筑公司的代理人认为:
【判决结果】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并约定了工程款。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与工程学院均发现施工图纸包含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工程量存在较大差异,即施工图纸反映的工程量超出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问题。按照建筑公司与工程学院签订的《通用合同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内容,双方对此未作约定,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工程发包人,即工程学院对工程量清单修正,并相应增加合同价格。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总工程款,应按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
一审判决:一、被告工程学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建筑公司工程款1280171元。二、驳回原告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被告工程学院负担16322元,由原告建筑公司负担2878元。鉴定费56800元,由被告工程学院负担。
【裁判文书】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吉03民终229号。
【案例评析】 总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结算时,总价合同中确定的总价不变,通常则以合同未发生设计变更为前提。本案中,双方就增加2cm笨板工程产生争议,建筑公司提供的“关于对《XX职业学院外墙装饰工程》处理意见”虽只有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盖章,但其内容表述了“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研究”这一商议过程。同时,因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均为同一单位,故该部分工程的设计变更亦属经监理单位认可,应为有效变更,由此增加的工程款应由工程学院承担。关于双方争议的外墙质感漆施工面积与工程量清单不符问题,经查,该问题是因工程学院与建筑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未仔细核对相关资料所致。但该多出的工程量部分属于合同内工程,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的情形,故工程学院主张该部分工程款由建筑公司承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在工程学院与建筑公司未就多出的工程量达成有效协议前,建筑公司按工程图纸如期完工的行为属于对合同的善意履行,建筑公司因此多支出的施工费用,对于工程学院则构成不当得利,工程学院应向建筑公司进行相应给付。
【结语和建议】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前,在合同、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审查,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对着重查明各方面法律关系,在涉及到具体结算金额时用好司法鉴定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多向建筑工程师、设计人员、监理人员及在建筑工程方面有经验的律师请教,做到集思广益,而不是仅依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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