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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杨某诉某工程建设公司、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6840

律师代理杨某诉某工程建设公司、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杨某诉某工程建设公司、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案

杨华(化名)于2015年7月初到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新国际公司)培训及做出国前的准备。受某新国际公司指示,杨华于2015年7月11日在北京与乌鲁木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某新博睿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与雇佣合同书》,约定杨华被派遣到位于安哥拉的某新国际公司驻安哥拉天昶农场,杨华做维修工作,杨华于合同签订当日乘飞机飞往安哥拉。杨华在某新国际公司驻安哥拉天昶农场工作期间每天要工作10个小时,没有休息日,很少有节假日,没有加班工资,还延迟发放工资,没有带薪年休假;工作所在地气候炎热没有发放高温补贴,杨华工作至2016年11月29日。

2016年12月1日杨华以某新国际公司没有给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休息日、没有高温补贴、拖欠工资等为由向某新国际公司提出了回国申请,解除了与某新博睿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某新国际公司驻安哥拉天昶农场负责人批准签字。但在工资结算时杨华认为某新国际公司扣除的工资不合理,双方未能进行工资结算,在杨华向某新博睿公司索要到《劳务派遣与雇佣合同书》复印件后,杨华于2017年1月12日自购机票回国。

杨华认为,某新国际公司、某新博睿公司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保,没有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没有支付高温补贴,没有安排年休假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1、判决二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未结工资15656元;2、判决二公司连带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881元;3、判决二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未足额支付的工资8000元;4、判决二公司连带支付原告休息日加班工资158340元;5、判决二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7308元;6、判决二公司连带支付原告高温补贴7904元;7、判决二公司连带向原告返还机票垫付款2000元和回国机票款7860.25元。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原告杨华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用人单位。被告某新博睿公司虽然与原告杨华签订了《劳务派遣与雇佣合同书》,在该派遣合同中表面上某新博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某新国际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但是,经工商登记查询某新博睿公司的出资人是某新国际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也就是说某新国际公司不能自己投资设立某新博睿公司作为派遣单位,然后由派遣单位某新博睿公司向某新国际公司派遣劳动者。原告在与某新博睿公司签订《劳务派遣与雇佣合同书》之前,原告在某新国际公司在北京的办公地点进行了出国前的培训,原告在安哥拉天昶农场工作期间也是由某新国际公司支付的工资,事实上某新国际公司才是实际的用人单位,因此某新国际公司与原告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原告在安哥拉天昶农场工作期间,某新国际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没有带薪年休假、没有给缴纳社保,原告在离开安哥拉回国前向某新国际公司提出了回国申请,某新国际公司驻安哥拉天昶农场负责人批准签字。该申请中回国的理由之一没有给缴纳社保,该回国申请可视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关于年休假。原告自2015年7月11日某新国际公司派到安哥拉工作至2017年1月12日提出回国申请,原告在某新国际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原告应享有每年五天的带薪年休假,然而原告在某新国际公司工作期间并未安排原告休年休假,某新国际公司应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

四、关于未结工资。原告在安哥拉天昶农场向某新国际公司提出回国申请,原告工作至2016年11月29日。在双方对未发工资进行了对账,某新国际公司已支付56709元,尚有15656元没有支付。因原告认为某新国际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原告没有领取未发的工资于2017年1月12日回国,某新国际公司应支付未发的工资给原告。

五、关于机票垫付款和回国机票款。原告在出国前,北新国际公司在北京办事处的负责人,让原告将出国的机票款转款给某新国际公司,由某新国际公司为原告购买出国的机票。待原告到安哥拉并工作满一年后退还给原告,然而满一年某新国际公司并未退还给原告,直到原告催要被告才于2016年12月22日退还原告10000元,尚有2000元为未退还给原告。因某新国际公司未为原告缴社保等原因,原告提前申请回国,是由于某新国际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原告回国的机票款应由某新国际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一、被告某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华(化名)未结工资15656元;二、被告某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华(化名)带薪休假工资7308元;三、被告某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华(化名)经济补偿金19881元;四、被告某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华(化名)返程机票款7860.25元;五、被告某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华(化名)机票垫付款2000元;六、驳回原告杨华(化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兵1101民初217号。

案例评析】
一、原告与某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或与某新博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本案中某新博睿公司系被告某新国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某新国际公司设立某新博睿公司,再由某新博睿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向某新国际公司派遣劳动者,被告某新博睿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某新博睿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与雇佣合同书》无效。根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等证据,可见原告的工资均由被告某新国际公司支付,原告也实际在被告某新国际公司工作,故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某新国际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告应否支付原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

被告某新国际公司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对原告的维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不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劳动者享有的公休日、延时加班的待遇。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三、被告应否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对劳动者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是,用人单位应付举证责任,本案被告某新国际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原告休假或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故其应支付原告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被告应否支付原告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问题

因原告就该请求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五、被告应否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解除合同通知》上原告注明,因公司无社保、无节假日、无加班费,申请回国。由此可见原告离职的原因是认为被告未缴社保、无节假日、无加班费。对于原告认为被告未缴纳社保费,故其离职的理由。法院认为,《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交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对此也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原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某新国际公司应支付原告的经济补偿金。

六、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未结工资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对农业公司回国工资结算单中原告2016年下半年工资72365元及被告已支付56709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此可见,被告尚欠原告未结工资15656元,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七、被告应否支付原告高温补贴的问题

因原告未举证证明高温下工作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八、被告应否返还原告机票垫付款及回国机票款的问题

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告支付其妻子冉某出国机票垫付款等24000元,其中原告的机票垫付款是12000元,其中10000元,被告已于2016年12月22日返还原告,余款2000元未返还,被告认为此款系综合管理费,原告应自行承担该笔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应当扣除原告2000元综合管理费,故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此笔费用返还原告,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回程机票款,被告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干满两年,由原告自行承担返程机票。法院认为,原告未干满两年系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保,此款被告应支付原告。

本案是一起国内劳动者被国内公司派到国外工作,在国外工作期间国内公司违反国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引起的争议。本案涉及的重点问题主要有两点,一个是本案应由实际用工的某新国际公司承担责任还是由签合同的某新博睿公司来承担责任,另一个是本案原告提出回国申请而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采纳了某新国际公司是用人单位,采纳了回国申请视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代理意见。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诉求得到了大部分支持,判决结果达到了原告的预期。在律师建议下,原告提出将回国申请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来争取获得经济补偿金,判决结果实现了原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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