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律师代理廖某某诉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二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960

律师代理廖某某诉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二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廖某某诉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二审案

廖某某与何某某系母女关系,石某某系廖某某的女婿。何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石某某转账1999999元至其银行账号62XXXX67,其称系受廖某某委托转给石某某的借款。2015年4月14日,廖某某转账200万元至石某某的账号62XXXX67,廖某某自称石某某向其借上述款项约20天左右用于炒股。石某某未向廖某某出具借条,亦无利息约定。

2015年5月29日,石某某通过银行向廖某某转账136万元,2015年6月8日石某某通过银行向廖某某转账100万元。廖某某称该236万元系石某某的还款,石某某则称该236万元不是借款,也不是还款,系廖某某向石某某的借款。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廖某某的代理人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方面,廖某某提供了转账凭证证明向石某某出借3999999元,并提供了石某某偿还部分借款的证据,同时廖某某提供的何某与石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亦印证了石某某向廖某某借款400万元的事实,廖某某已经就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承担了举证责任。另一方面,石某某抗辩系廖某某委托其炒股,以及其转给廖某某 236万元系廖某某向其借款,但均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

【判决结果】
一、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6589号民事判决;

二、石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廖某某借款本金1639999元及利息(利息以163999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裁判文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01民终7462号]。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廖某某与石某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尽管双方之间没有借条等债权凭证,但是廖某某为证明其和石某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提交了转账凭证和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明。石某某虽然提出抗辩,但是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需承担不利后果。

【结语和建议】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个是借贷双方具有借款的合意,二是出借方实际将借款交付给借款方。出借方向法院起诉主张还款,需要举证证明符合上述两个构成要件。

如果手中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那么起诉时需要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等。

给出借方的建议:1.如果决定借款给他人,一定要对方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合同,保存好原件。2.如果实在是没有借条或者借款合同,那么一定要保存好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同时留存原始载体。3.借款给他人,在转账时可以进行备注和附言,有条件的还可以让对方出具收条,尽量不要使用现金交付。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本文转载文章为非营利目的,仅为学习需要。如有侵权,烦请联系(xdfz2351w@qq.com)删除,谢谢。

本文链接:https://hfl4.com/post/1053.html

发布评论

您暂未设置收款码

请在主题配置——文章设置里上传

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文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