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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宋某丽对某市商务和口岸局提起劳动关系仲裁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7880

律师代理宋某丽对某市商务和口岸局提起劳动关系仲裁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宋某丽对某市商务和口岸局提起劳动关系仲裁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1988年7月宋某丽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边境经济贸易公司(国有企业)工作,1994年1月宋某丽经批准,成为某边境经济贸易公司译员部经理,副局级。2004年4月宋某丽经工作调动到哈尔滨某大学任教师工作。2020年学校查证,发现宋某丽在1988年至2004年期间没有交过养老保险,这时宋某丽才知道某边境经济贸易公司一直没有为其交纳养老保险。宋某丽来某市主张权利时,发现某边境经济贸易公司已于2004年12月底解散,因1998年7月至2004年4月期间宋某丽没有社会保险交费记录,影响到宋某丽的退休及退休后的保险待遇。

代理律师受理本案后,积极收集各种证据,提出通过诉讼程序维权可能会不予受理,应直接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为宜。宋某丽坚持起诉,2022年1月14日于律师作为宋某丽的代理人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边境经济贸易公司的主管部门某市商务和口岸局按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宋某丽交纳1996年1月至2004年3月的养老保险金。1月20日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0881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以宋某丽诉请的要求市商务和口岸局补缴养老保险金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为由,不予受理。

收到法院裁定后,律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上述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求必须要有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书才能受理。随后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宋某丽在1988年7月至2004年4月期间与边境经济贸易公司、市商务和口岸局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代理意见】
2022年3月15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律师提交了黑龙江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证明;档案丢失损毁认定补办表;市档案馆查档记录《职工调动、工种变动表》《XX市边境经济贸易公司请示》《干部调动呈报表》《职工工资关系转移证》等证据。着重强调从《干部调动呈报表》的盖章来看,2004年某边境经济贸易公司主管部门为市口岸管理办公室,市口岸办公室现为商务与口岸局,根据《处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2]80号)第十二条“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主体”的规定,市商务和口岸局应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主体。

【判决结果】
2022年4月18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佳同劳人仲字[2022]第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宋某丽与市商务和口岸局在1988年7月至2004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份裁决现已生效,已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提交了补交养老保险金书面申请。

【裁判文书】
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0881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佳同劳人仲字[2022]第5号仲裁裁决书。

案例评析】
我们国家从1986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当时是只对国企单位职工,试行合同制。从1993年开始,国家陆续对国企的全民固定工,试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随之养老保险在各地推广。因各地养老保险缴纳时间不一致,缴纳基数、缴费比例是由政策性文件规定,很难查找到政策依据及计算方法。

本案中宋某丽在1988年至2004年期间工作单位没有为其交过养老保险,直接影响了宋某丽的退休及退休后的待遇问题。更难的是宋某丽当年的工作单位某边境经济贸易公司早已于2004年12月底解散,没有工作单位为其补交养老保险。承办律师根据《处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2]8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某边境经济贸易公司的主管部门某市商务和口岸局应作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体的代理意见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走出了补交养老保险的第一步。

【结语和建议】
补交养老保险大多是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当事人很难在短时间内维权成功。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应参保未参保的事实,就可以补缴。律师应尽职尽责,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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