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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安某某诉某银行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360

律师代理安某某诉某银行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安某某诉某银行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案

2011年4月12,安某某母亲安女士与某银行签订了《某银行保管箱业务租约》。该合同约定:安女士承租某银行所拥有的保险箱一个,租期为一年,年租金为298元人民币,保证金300元,某银行给安女士两把密封钥匙。此后,安女士一直续租该保险箱直至2017年4月。

安女士于2016年10月因病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安女士于1995年离婚后未再婚,安女士的父母亲已经于2012年、2015年去世,安某某是安女士的唯一子女,也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安某某多次要求某银行协助开启母亲在银行承租的保管箱,并返还保管箱内的全部财物,但是某银行均以未取得公证书和法院裁判文书为由予以拒绝。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安某某的代理人认为:

由于西宁市某法院未接触过类似独生子女起诉银行要求继承权的相关案件,当初并不给立案,后经律师和法院沟通并搜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后,才准予立案。

在很多人看来,独生子女家庭不存在兄弟姐妹之间的利益纠纷,继承遗产应该再简单不过。所以父母往往会忽略安排身后事,子女也不会把继承问题看得太严重。然而,正是由于这种忽视,独生子女在继承遗产时很可能会遭遇意想不到的难题。

【判决结果】
判决某银行协助安某某开启安女士生前在某银行租用的保险箱并返还保险箱内全部物品。

【裁判文书】
西宁市某法院认为,安女士和某银行之间签订的《保管箱租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享受权利。安女士生前在某银行租用保险箱存放个人物品,所存放的物品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待其死亡后应当有其继承人继承,经审查安某某系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故其对安女士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案例评析】
1、银行认为按照租约合同约定,银行不存在任何过错。法庭上,某银行方面表示,保管箱凭本人和银行两把钥匙同时打开,根据规定必须是本人来开启。而根据租约,如遇租户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欲领取箱内存物,应凭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或法院裁定书、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银行提出申请。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前来开启保管箱的人必须有其他继承人的委托。银行表示,由于安某某无法提供公证遗嘱或法院裁定,银行无法确定安某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身份,因此不能为其开箱。

2、大部分公证机构不开展遗嘱相关业务,无法办理公证。安某某找过多家公证机构,均告知不办理相关业务,即便能办理相关业务的个别一两家公证机构也是需要多种证明文件,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的今天,很多证明文件都已经不再出具,但是在实践当中仍然需要,因此,安某某无法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保管箱内的物品。

3、法院需要审查安某某是否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法庭上,法官要求安某某出具自己是安平女士唯一合法继承人的相关证据。

【结语和建议】
现实生活中,公证处做继承权公证是有一套程序的,要审查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如果是在以前大家的档案关系、人事关系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这种审查是不难实现的。但是现在档案关系、人事关系包括家庭关系变动较大,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审查这些文件做继承权公证就充满了风险。所以公证处会比较谨慎,对手续要求也较为严格,从而导致一般人无法达到要求,最终只能到法院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法院诉讼也有问题。非独生子女如果做不了公证,可以互为原被告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审查。但独生子女若想到法院诉讼,如果是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还面临着没有被告无法起诉的难题。所以说,独生子女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甚至有可能比非独生子女还要麻烦。

因此,通过本案,建议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不妨提前准备,比如立好遗嘱,详细明确地记载自己的财产数额、财产凭证的存放地点、账号和密码等内容。这样能省去子女调查的麻烦。另外,如果有条件,最好对遗嘱进行公证。因为公证遗嘱具有法律证明力,对证明财产情况和子女的继承人身份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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