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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多某杰诉更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090

律师代理多某杰诉更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多某杰诉更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案

2016年6月21日,多某杰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油罐车以780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忠,并将车辆交付给赵某忠,双方签订了《车辆还款协议》。后赵某忠支付了部分购车款,还剩188000元购车款未支付。2018年9月3日,赵某忠、更某、多某杰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剩余188000元购车款由更某向多某杰支付,赵某忠不再承担还款责任。2018年9月3日,更某向多某杰写下《欠条》,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多某杰付清剩余购车款。到期后,更某根本没有向多某杰支付剩余的188000元购车款,多某杰多次催要,更某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剩余购车款。多某杰诉至法院要求更某支付欠款及利息。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多某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是否需要支付原告剩余购车款188000元?

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油罐车以780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忠,并将车辆交付给赵某忠,双方签订了《车辆还款协议》。后赵某忠支付了部分购车款,还剩188000元购车款未支付。2018年9月3日,赵某忠、被告、原告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剩余188000元购车款被告向原告支付,赵某忠不再承担还款责任。2018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付清剩余购车款。到期后,被告根本没有向原告支付剩余的188000元购车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剩余购车款。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以,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为:①有效债务的存在;②该债务非法律上不允许转移的债务;③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存在的债务是有效债务且不是法律上不允许转移的债务,原告、被告和原债务人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即是三方对债务转移达成的一致,完全具备债务转移的全部要件,原被告均因受该《补充协议》的约束。

二、本案中,被告是否需要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被告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付清剩余购车款,并写下《欠条》为证。被告应依《欠条》约定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偿还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款,但被告占用原告资金已成事实,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被告需要支付原告剩余购车款188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将债务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本案中,原被告与案外人赵某忠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将案外人赵某忠的188000元债务转移给被告更某,该《补充协议》形式完备、内容合法,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经原告同意被告承担案外人支付购车款的义务,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债务转移合同的法律关系。债务转移协议达成后,新的债务人更某承担债务,原债务人赵某忠再无还款义务,原告和被告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依《欠条》约定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偿还欠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还款期限未2019年12月31日,但被告至今未付款,被告占用原告资金188000元已成事实,双方并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31日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多某杰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判决支持多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对于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以,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为:①有效债务的存在;②该债务非法律上不允许转移的债务;③债权人同意。

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债务转移纠纷,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注意是否具有书面的债务转移协议,该债务是否属于法律上允许转移的债务,债权人是否同意这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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