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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物业服务愧就能否拒交费吗?

不满意物业服务愧就能否拒交费吗?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对物业服务不满能否拒交费的问题。近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手发布了 5 个涉物业收费典型诉讼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些案例涉及业主拒付物业费的情况,那么,对物业服务不满能否拒交费呢?

首先,让我们看看第一个案例。甲公司与乙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物业公司为 A 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李某是 A 小区的业主,但他未交纳 2017 年至 2020 年的物业费。乙物业公司因此起诉李某,要求其支付物业费和滞纳金。然而,李某表示,他拒绝支付物业费是因为乙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问题,如小区垃圾乱丢、房屋漏水、邻居违法建设等,而乙物业公司没有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虽然乙物业公司并非全部责任主体,但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乙物业公司在沟通协调和协助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存在一定瑕疵。因此,法院裁定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的 80% 支付物业费,并不支持滞纳金的要求。

接下来是第二个案例。甲公司拍卖取得了 A 大厦 B1 层至 10 层的产权,并与乙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然而,甲公司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乙物业公司因此起诉甲公司,要求其支付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物业管理费和空调冷暖费。甲公司辩称,他们只使用了 B1 层的部分面积,其他部分仍处于装修改造未完工状态,无法使用;而且 A 大厦是纯商业性质建筑,甲公司的产权面积占据了大厦近三分之一,对乙物业公司的经营预算有很大影响,但乙物业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然而,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产权登记情况,B1 层至 10 层的产权归甲公司所有,乙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需要甲公司的配合。而根据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说明,乙物业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并没有证据证明乙物业公司在大厦公共部位和公有设施的维护方面存在问题。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应支付物业管理费和空调冷暖费。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业主以物业服务存在问题为由拒付全部物业费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和公共性的特点,物业公司通过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来提升小区居住环境和品质,最终惠及每一位业主。因此,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主要义务,业主仅以物业服务存在问题为由拒付全部物业费是不合理的。然而,如果确实存在物业服务的问题,法院在裁决时会根据合同约定审查问题的严重程度,并酌情减少物业费的支付金额。

另外,部分业主会以未实际居住或使用房屋为由不支付物业费。然而,这种理由在法院中通常也得不到支持。物业服务的公共性质决定了业主是否实际居住或使用房屋不影响物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业主是否居住或使用房屋是业主自己的决定,与物业公司无关。如果业主对未居住或使用房屋产生异议,可以积极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而不能完全拒付物业费,以免产生诉讼风险。

此外,业主的知情权在物业纠纷中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相关费用支出合同、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信息,法院会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相关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有权了解小区的费用支出情况和物业服务内容,这也是物业服务的一部分。

以上就是对物业服务不满能否拒交费的解释。在处理物业纠纷时,业主应合理维权,但不能以拒付物业费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同时,物业公司也应积极履行其义务,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疑虑,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你有什么看法呢?大家有什么评论看法请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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