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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婚内协议 有无法律效力

签订婚内协议 有无法律效力

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或涉及道德层面内容,则大概率无效

    案例再现: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男方婚前所有的某房屋,产权人由男方变更为男、女双方(后双方实际按上述约定变更了产权)。若今后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则自愿放弃某房屋的产权份额:1、出轨、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2、与男方擅自分居;3、若男方不存在第1点情形,而女方提出离婚的。

    协议签订后数月,男方至法院起诉离婚。男方认为:由于双方经常争吵,且女方多次要求房产加名,故男方为挽救婚姻,同意在涉案某房屋产权上加上女方名字,并订立婚内财产协议。然而之后双方又产生矛盾,并分居至今。现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并根据婚内财产协议的相关内容,某房屋产权应归男方所有。

    女方认为:双方发生矛盾,过错在男方。现女方同意离婚,但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严重限制了女方的人身权利,属于无效协议,故要求对涉案房屋的产权重新分割。

   法院判定:双方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涉及对女方人身权利的部分限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该份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鉴于该房屋来源于男方婚前,考虑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双方共同生活的长短等因素,酌情认定男方享有涉案某房屋净值85%的权益份额,女方享有15%的权益份额。该房屋可归男方所有,结合上述比例及双方共同还贷的金额,由男方给付女方相应房屋折价款。

以双方和好为条件的财产分配协议或被视为财产赠与性质

    案例再现: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男方的某房屋(该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动迁所得),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对该房屋的产权份额作出如下约定:1、男方占75%;女方占25%;(后双方并未按上述约定实际变更产权)。2、若男方存在出轨、家暴、赌博等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进而女方起诉离婚的,则按照女方30%,男方70%分割。3、若男方不存在上述第2点情形,而女方起诉离婚的,则按女方20%,男方80%分割。

    协议签订后数月,女方至法院起诉离婚。女方认为,男方存在过错,应按财产分配协议分割涉案房屋,由女方取得30%的份额。

    男方认为:同意离婚。涉案房屋系男方婚前房屋动迁所得,故系男方个人财产。双方之间的财产分配协议实为附条件的赠与协议。该协议系由女方起草。男方签订该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女方不和男方离婚,则男方同意将涉案某房屋的一部分赠与给女方。而非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至今未至交易中心作产权变更登记,现女方起诉离婚,故男方不同意分割涉案某房屋。

    法院判定:涉案房屋因系动迁所得,故可能涉及当时其他安置人的利益。除此之外,在本次诉讼前,女方就曾起诉离婚,而该协议签订的背景是,当时女方先起诉离婚,双方才签订该协议,后该案车色。故男方的陈述更为合理。本案庭审中双方亦一致认为签订财产分配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和好,继续共同生活,故男方主观上认为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的附加条件就是女方不提出离婚、双方和好,即签署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夫妻之间的赠与亦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双方签订协议后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故男方可以撤销赠与。女方无权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该房屋。

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属,即便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亦有效,应当履行

    案例再现: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双方婚后购买某房屋,现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现男方自愿将男方的份额转到女方名下,男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益(后双方并未按照上述协议变更产权)。

    协议签订后数月,男方至法院起诉离婚。男方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系被迫所写,要求撤销该协议。涉案某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给付女方40%房屋折价款。

    女方认为:双方基于和好过日子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根据该协议,男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归女方所有。如果离婚,即应按照该协议履行。

      法院判定: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和睦的前提下签订,系双方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后虽未按协议变更产权,但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故在离婚的基础上,该房屋产权应归女方所有。

以离婚为条件的夫妻财产分配协议须办理离婚登记才生效

    案例再现: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1、男、女离婚(或:如果离婚);2、双方婚后所购某房屋归女方所有。协议签订后数月,女方至法院起诉离婚。(根据基础案例总结,不再附上具体案号)

    法院判定:协议系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现双方并未至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而是选择诉讼方式要求离婚,故该协议未生效,共同财产应重新分配。

其他形式的夫妻婚内财产分配协议

1、一方承诺的赠与

      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出具承诺,大致内容为,“我自愿将某房屋赠与给(或归)我的配偶”或者“我自愿将某房屋中我的份额赠送一半给(或一半归)我的配偶”。

       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如果该房屋是作出承诺这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以房产为例)若不作产权变更登记,则赠与行为未完成(不动产要变更登记;动产要交付),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该承诺说了也白说)。当然这一观点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这涉及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可要求撤销“赠与”)与《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有)的关系。

       第二,如果该房屋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则该承诺实质就是夫妻财产分配协议。因为夫妻双方对该房屋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所享有的权利及于该房屋的全部,故一方也就不存在赠与的基础。换句话说,赠与的前提是,该物属于我个人所有,否则我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赠与,因为对方本来就对整个房屋享有全部权利。

2、协议分配了他人享有权益的财产或者(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又或者协议的实质系“离婚协议”

       如果协议的数条内容相互制约或互为条件,则由于这些约定侵害了案外人的权益,故将会导致协议整体无效。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将被法院重新分割。又比如,协议的抬头虽为“夫妻财产分配协议”,但整体内容与离婚协议并无二致(具体条款如,夫妻共有的某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折价款人民币××元;双方所生之子由女方负责抚养等等),只是未出现“离婚”二字或未表达“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意思。这种情况下,极易被法院认为形式上是共同财产分配协议,而实质是以离婚为目的或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律师分析:夫妻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有效的具体条件

 首先,婚内财产分配协议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即离婚的自由、分居的自由等等),最好亦不涉及道德层面的内容。若其内容暗含以离婚为目的或前提,则若涉讼,该协议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

    其次,该协议系对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重新作出的份额分配(即从“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或从“共同共有”变成“个人所有”)。

    再次,若涉及到(婚前)个人财产的重新分配,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系赠与性质。故应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以房产为例),否则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

    最后,为更好地理解上面两点,这里重点提一下《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关系。这两条规定之间看似有矛盾,同样是约定个人财产变为共有或一方所有,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作出书面约定后即生效,按第六条的规定,要去变更产权登记,否则可撤销赠与。我们再仔细阅读下这两个条文。第十九条说的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六条说的是,夫妻一方将该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未实际过户前,可撤销赠与。

    两法条联系起来看,应理解为第六条系对第十九条的加强与补充,故只有是夫妻共同财产(以房产为例),在书面约定归属后,立即生效,无需变更登记;若为一方个人财产,则虽有书面约定归属,但这仍属于赠与,故仍然需要实际变更产权才能生效。

关于《婚内协议》的具体内容欢迎关注收听6月18日《昆仑大律师》!

明日嘉宾

邱成律师

邱成律师,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青海省妇联信访值班律师、自执业以来,长期深入青海省城镇、农牧地区为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培训;关注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研究并普及“反家庭暴力”以及“反校园暴力”法律知识,致力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与贯彻实施。  专业服务: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家庭暴力涉及的法律责任。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依据《律师法》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坚持团队化作业模式,积极探索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方向,内设诉讼法务部、政府、企业法务部刑事辩护部、劳资法务部等多个专项团队,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以高层次的软、硬件设施、年轻高素质的律师队伍、高质量的律师服务、高效率的特色企业化管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解决方案。坚持“不求最大,但求最精、最专”的办所理念,遵循“尊法、敬业、诚信、高效、合作”的发展战略,力争迅速成为行业内的品牌。此外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还设有湟源、久治分所!

律所地址: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港欧东方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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