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答案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可转债(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向目标企业提供借款,并同时约定待目标企业达到或满足特定转股条件后,私募股权基金有权将借款转为目标企业股权),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可转债的期限、到期日及投资比例:(1)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除外)投资上市公司可转债的,仅限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可转债,基金合同可不约定投资比例;(2)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除外)投资上市公司可交债的,仅限于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可交债,基金合同可不约定投资比例;(3)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未上市企业可转债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20%。如约定的投资比例超过20%,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结合可转债期限、借款利率、转股条件等进行说明并上传相关材料。
问题
投资方式为股权+债权的私募基金在投资比例上有什么要求?
答案
根据《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1)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2)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1)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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