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行政机关委托对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在2018年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前,原湖南省某某局、原湖南省某某局单位均有独立实施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在2018年机构改革后,以上部门均被整合组建成新的湖南省某某局,为指导我省某某监督管理基层执法,急需统一我省某某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同时,行政执法是某某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某某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某某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也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对某某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更新、完善,从而进一步提高我省某某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水平。
二、某某监督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在原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出台后,存在新增、变更和废止的情况,需要对原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调整。
此次服务的时间紧、任务重,而且关系到全省某某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也就是关系着全省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益。为此,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行政法、政府法律服务团队十多名成员全部参与,分成若干小组,由具有多年行政部门法律服务经验的资深律师担任小组长,再以所涉部门法领域为划分依据,将工作分配至各小组,以此确保工作能够按时按量按质完成。
二、贴近实务,多轮论证
在每组配备资深政府法律服务律师的同时,各组在起草修订过程中也与具有相关部门法执法经验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发现执法痛点、难点,尝试通过裁量权基准的设置解决相关问题。
在修订稿初稿形成后,再由律师配合委托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召开征求意见会,同时向省局直属机构、各市州及基层某某监管部门多层次征求意见。在认真分析采纳吸收意见后,再形成征求意见修改稿,征求意见修改稿交由委托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后,形成送审稿。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则是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予以细化的另一部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地方政府规章,于2010年施行。它系我省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裁量权基准”的行动指南。《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一条就明确了制定裁量权基准的目的在于“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九条明确了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原则为:“(一)符合法律目的;(二)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四)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五)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因此,此次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省某某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执法实务经验等考量因素进行制定。
随着人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对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要求已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面对繁重的执法工作,如能有设置科学精准的裁量权基准予以辅助,也必将事半功倍。因此,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既能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合理性,亦能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而如何努力保证裁量权基准设置的科学性、精准性,则需要群策群力,需要更多集体智慧。
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投身政府法律顾问、行政法律服务领域,行政法专业律师无疑已经成为一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力量,而行政法专业律师服务于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正是律师积极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缩影。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完全能够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以及实务经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甚至行政执法水平提高贡献更多智慧。希望本案能对同行们有所启发,让我们一起积极拓展法律服务范围,创新法律服务方式,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希望本案能让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大意义,从而理解和支持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一同参与并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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