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丁某某进行辩护案
某项目(以下简称3260项目)是以振兴东北经济、解冻民族资产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3260元会员费和100元迁网费获得加入资格,按照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形成层级关系,参与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或计酬的依据,引诱、发展下线人员参加,骗取财物。
2019年4月,丁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等3260项目成员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迁网”至黑龙江省肇源县,在肇源县建立多个窝点,各窝点设立寝室长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成员将会员费等通过寝室长逐级上交。同年6月,丁某某担任3260项目在肇源县的负责人,夏某某、王某某担作寝室长。该组织成员将会员费通过寝室长逐级上交至丁某某。期间丁某某、夏某某、王某某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发展下线人是30人以上且超过 3 个层级,收取下线缴纳的传销资金526.333206 万元、27.828144 万元、8.4148 万元。检察机关以丁某某等人构成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按照诈骗罪定罪,那么本案最基本的案件事实还都没查清楚,缺少“被害人”这个最基本的构成要件。
1.本案没有具体的“被害人”,很多“被害人”全都是虚拟的微信名称,没有真实姓名。只是根据电脑中的层级图及电子数据推测被害人有数千人,并未实际核实所有被害人身份。
2.还有很多“被害人”没有笔录,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没有核实所有被害人将赃款转给丁某某的过程,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3.如果认定丁某某构成诈骗罪,将会把案件引向死角,例如,丁某某诈骗了谁?怎么诈骗的?通过什么方式诈骗的?在被害人面前丁某某是如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的?丁某某返赃途径是什么,返赃对象是谁?赃款去向都在哪里?这些行为和款项将如何认定?这些内容在整个卷中并没有完全体现。
4.本案未追究普通参与者责任,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诈骗罪一旦构成,那么所有的涉案人员均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追究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参与者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只追究了丁某某、夏某某、王某某三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者,均未追究刑事责任,充分证明了本案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不是诈骗罪。
二、丁某某的犯罪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1.本案从概念上分析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
该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本案中看似没有销售产品,但是丁某某等人推销的是所谓的“投资收益模式”,以推广某项目为名,以拉人头加入的形式,要求参加者缴纳3260元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在其组织内部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设定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五个层级,会员发展2人加入传销组织即晋升为推广员,推广员线下发展12人加入传销组织即晋升为培训员,培训员线下发展80人即晋升为代理员,代理员线下发展490人即晋升为代理商,并按照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报酬,以此诱导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
2.本案的运行模式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案中是使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给较早入局的人,通过“以旧付新”维持运转。是金字塔型,给最底层、最后发展的下线、形成金字塔状,一般参加者造成损失,处在塔尖或塔中的上线和先加入者往往不会有损失,传销以不断发展下线人员来收敛钱财。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本案的实施步骤也符合传销的特点:第一步,邀约拉人头。本案中,丁某某等人通过介绍工作、介绍商机等方式把人拉到现场,设立两条线,“小臂”即“亲人传亲人”,“大臂”即“朋友传朋友”,以考察项目的名义把人拉过来。第二步,洗脑。第三步,过组织生活。完全符合传销活动犯罪的实施特征。
综上所述,本案中丁某某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并且其犯罪情形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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