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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某进行一审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027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某进行一审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某进行一审辩护案

2019年左右,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高某后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21年7月,被告人刘某介绍被害人刘某洋认识高某后,刘某洋与高某也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被告人刘某知道两人关系后非常生气,并多次殴打高某。同年7月27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因经济纠纷与高某在微信上发生不愉快,便产生了砍杀高某后服毒自杀的念头。同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购买了一瓶“雷同”牌除虫剂后,驾车前往高某租住的私房。被告人刘某踢开房门进入高某租住的房屋内,看见刘某洋和高某一同坐在卧室床上,被告人刘某随即到厨房拿了把菜刀返回卧室,持刀向高某头部、腰部砍劈数刀。刘某洋见状上前阻止,被告人刘某主动停止行凶,跑向客厅服下自己带来的除草剂后离开了现场。

经法医学检验,被害人高某伤情为重伤二级、刘某洋伤情为轻伤二级。

【代理意见】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刘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辩护人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法庭在对被告人刘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应考虑其如下法定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

1.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刘某在实施完犯罪行为后,于当日8时54分驾车在路边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向其说明了自己砍人的事实及等待警察的位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被告人刘某系犯罪中止。刘某在砍杀被害人高某时,刘某洋前来阻止,刘某便转而去砍被害人刘某洋,但在砍了两三刀后见被害人身上有许多鲜血流出,心里开始感到害怕,最后便停止了砍杀行为,将菜刀丢至客厅,喝了半瓶农药就离开了,系犯罪中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3. 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刘某在归案后,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了犯罪事实,并甘愿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4. 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属于激情犯罪,且主观恶性不大。刘某此次犯罪的原因是因为其与被害人高某、刘某洋的感情问题,根据案件材料可以知道,在刘某实施犯罪前,从来都没有想过要杀死被害人,更没有预谋,刘某犯罪只是一时冲动。归案后,刘某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端正,并且愿意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从犯罪动机、犯罪态度、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上看,被告人刘某符合酌定量刑情节,还请法庭酌情考虑。

5. 被害人高某、刘某洋也有一定过错。高某、刘某洋两者在都有家庭的情况下,仍然违背基本道德,高某同刘某、刘某洋同时维持不正当关系,纠缠不清,对最后被告人刘某激愤犯罪的结果起到了促进作用。

【判决结果】
判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文书】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犯罪中止、自首、认罪认罚等的认定

被告人刘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评析】
此案从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到拿到一审判决书,耗时六个多月,基本保持了三十天一次的会见频率。

被告人内心一度很消极,对律师提供的帮助不抱希望。律师在仔细查阅案卷后发现了一些的细节,认为对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有所影响。为了最大程度的帮助被告人,律师多次赴看守所与其交谈,希望他自己能对案件事实进行具体描述。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被告人最终选择了相信律师,并向律师详细描述了当时的事件经过,从而梳理出了清晰的辩护思路,紧紧抓住刘某在案件过程中存在的法定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制定了从量刑辩护切入进而力争减刑的辩护策略,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刘某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刘某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

【结语和建议】
在当前刑事案件的辩护中,辩护人最终目的都是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要成功地说服法院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裁决,需要持一种极为慎重的态度,要将量刑辩护作为一个独立的选项,在量刑辩护与其他辩护形态之间作出理性的抉择。一旦选择量刑辩护,律师就应按照这一辩护形态的规律来确定操作方式。要说服法院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裁决,律师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有赖于脚踏实地的量刑辩护工作。因此,认真地对待量刑辩护,理性地选择自己的辩护思路,按照辩护的规律去做好量刑辩护工作,这是辩护律师取得辩护成功的必由之路。

本案历时六个多月努力,最终将被告人刑期降低了3-4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律师应当在自己参与的每一个案件中都认真负责,保护被告人权利、提升司法公信力、帮助实现量刑程序的预设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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