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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沈某军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059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沈某军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沈某军进行辩护案

2017年6月18日,沈某军因涉嫌抢劫罪被潮州市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潮州市饶平县看守所。2017年7月10日,沈某军的家属带了相关资料来到我所委托律师,并向律师大致介绍了本案的案情以及发生的前因后果,称沈某军因涉嫌抢劫被害人的一条金项链而被刑事拘留。我所接案后,指派吴名健、黄琦(实习)律师作为沈某军涉嫌抢劫罪一案侦查阶段的律师,为沈某军提供辩护。接受委托之后,律师的当务之急是会见犯罪嫌疑人沈某军,以向其了解案情与讲解法律知识,因此,在准备好会见材料以后,律师于2017年7月13日前往潮州市饶平县看守所会见沈某军,在看守所中,我们见到了沈某军,并向他了解到以下案件情况:

在会见时,沈某军告诉我们,由于2014年4月29日他无故被郑某一伙人打至重伤入院(郑某等人故意伤害沈某一案已由潮州市饶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治疗了将近一个月之后,在出院当晚(即2014年5月18日晚上)的九点多,他的朋友沈某文通过其他人了解到有个之前参与打沈某军的人当时正与他人同车,于是沈某文就问沈某军是否要抓对方,沈某军让沈某文再次确认是打他的人之后便同意抓对方下车。然后沈某军就和沈某文、林某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到钱东灰寨等对方,等了有十多分钟,对方就到了,经沈某军确认,确实是之前有参与殴打他的人,于是沈某文、林某都有去打对方,期间沈某军扇了对方两巴掌,随后就带他上摩托车想载他去派出所归案。

他们行驶到钱东车站时,就被来自“水帽”的另一伙人(共有七、八人)拦截下来,这些人表明对方之前也曾打过他们的人,所以他们就过来打对方。那时沈某军的父亲沈某南也刚好赶到,沈某军及其父亲均有过去劝架,后来,沈某军想通过对方找到郑某,以便将两人一齐扭送至派出所,交由办案人员处理。因此他们让对方打电话给郑某,让郑某过去。对方打了三次电话,等了两个钟,后来郑某终于回电,让沈某军接电话,两人约定在钱东李厝相遇,沈某军他们就去到李厝等郑某,后来郑某到李厝之后发现人很多,就立马开车掉头逃跑了。

于是沈某军他们只能把对方带至钱东沈厝老家,回到老家后,沈某军的母亲黄某有拿水给对方喝并与他交谈,问他为什么要殴打沈某军,对方回答说是因为受郑某指使才去打人。后来沈某军及其母亲均觉得对方并非主使者,就带对方去二分会市场的路边放他回家了。

据沈某军所述,整个案件的大致过程如上,至于后来对方报案声称其金项链被沈某军所抢,沈某军表示确无此事,且其在上述过程中从未看到过对方的金项链,也从未抢夺他的任何财物。

在会见了沈某军之后,我们去到潮州市饶平县公安局递送委托手续,并开始着手准备撰写《法律意见书》与《取保候审申请书》,此时距离沈某军被刑拘已经过了28天,离黄金37天只剩下不到10天的时间了!因此我们必须抓紧时间,争取在案件移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前能够将《法律意见书》等材料提交。期间,在我所陈运生主任的指导下,我们还撰写了一份《鉴定申请书》,因为沈某军具有先天性唇腭裂的情形,并且在2014年遭郑某等人殴打之后,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因此,我们申请鉴定其残疾情况,以便确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2017年7月20日,我们收到消息称案件已移送到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并且罪名已变更为“寻衅滋事罪”。接到消息之后,本想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我们,随即针对变更罪名对《法律意见书》等材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于2017年7月21日将材料送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批捕科审查,此时,距离黄金37日还有4天的时间,我们马不停蹄地准备材料,总算是赶得及了!

【代理意见】
1.沈某军完全不具备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动机。

沈某军是由于之前无故被郑某一伙人打至重伤,且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也没有收到任何来自施暴者的道歉及悔过,在医院费用高昂、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无奈只能中断治疗出院回家,因此沈某军委屈、愤恨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他抓了打他的人的目的也是为了将他扭送去派出所归案,为自己讨一个公道。自始至终,沈某军的目的是完全正当的,就是为了维护正义,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故意伤害他的人绳之以法,因此沈某军并非无事生非,也并非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他实施的行为确属事出有因。沈某军在受正当动机驱使的情况下,不具有无事生非、耍威风或取乐等目的,不具备寻衅滋事的动机,不具备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

2.沈某军根本没有实施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

沈某军在“将故意伤害他的犯罪嫌疑人扭送至派出所归案”的正当动机的驱使下,其所实施的行为也完全是为了此动机而服务。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尚且有维护正义、制止犯罪的义务,更何况沈某军作为被郑某等人故意伤害的受害者,在得不到任何赔偿以及道歉的情况下,发现了涉嫌殴打他的犯罪嫌疑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对方制服并扭送至派出所的行为是完全正当合法的。即使沈某军在这个过程中有任何不妥行为,也是为了制止对方的反抗而实施的可以理解的措施,是正当的自我救护的行为,与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表现形式中的“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况且在会见时沈某军告诉我们他根本没有看到对方的金项链以及现金,而他在用对方的手机接电话之后也亲手还给了对方,根本没有占有过对方的任何财物,所以沈某军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构成。

因此,无论是从动机上看还是从行为上进行分析,沈某军自始至终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了将打他的人扭送至派出所归案而实施了一系列可以理解的正当行为,与刑法所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性犯罪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综上所述,并根据《刑法》对寻衅滋事罪表现形式的规定,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结合沈某军的具体动机以及行为,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四种表现形式,因此沈某军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合以上意见,作为沈某军的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中沈某军作为此前一宗恶性的故意伤害案的受害者,其目的是为了将故意伤害他的人扭送至派出所绳之以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属事出有因,其所实施的自我救护行为是完全正当合法的,依法不构成犯罪。假使在此过程中沈某军有任何不当行为,也是为了正当动机而服务的,并且由于其身体原因,此不当行为的伤害程度也是极其轻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因此我们不认为沈某军的行为构成犯罪,希望办案机关能够进一步侦查,以查明事实,并且鉴于沈某军身体的特殊情况,特建议贵局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判决结果】
经过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犯罪嫌疑人沈某军于2017年7月25日释放。

【裁判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因此我们不认为沈某军的行为构成犯罪,希望办案机关能够进一步侦查,以查明事实,并且鉴于沈某军身体的特殊情况,特建议贵局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例评析】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深刻地体会到在刑事案件中“黄金37天”的重要性,这37天将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命运,但是很多当事人家属认为在这个阶段聘请律师毫无作用,导致很多案件错过了最佳的处理时间,不得不让人扼腕叹息。所谓黄金37天,即刑事拘留最长30天加提请批准逮捕最长7天。

作为辩护人,在包括黄金37天在内的整个侦查环节,辩护人可以做的有很多,起到的作用也很大,主要包括:1、会见。2、与办案机关及时、合法、有效沟通。像在本案中,能够做到有效辩护也是得益于我们与办案机关保持紧密、及时的沟通,在我们撰写完《法律意见书》后,与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批捕科取得了联系,想过去送材料,才得知沈某军的罪名由“抢劫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我们才赶快把所有材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3、代理申诉、控告。4、其他法律帮助。而在37天之内,我们至少有两次机会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第一是与侦查机关沟通,争取取保候审或者撤销案件。第二是向检察院侦监部门请求不予批捕,只要不批准逮捕,就会变更强制措施,一般而言是变更为取保候审。这将大大有利于案件的处理,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回到本案中,沈某军的家属委托的时点还是太迟了,他们委托的时候距离沈某军被刑拘已经过了22天!若不是由于本案取证困难、案情复杂等原因,有可能已经移送检察院批捕,甚至已经批准逮捕了,但是所幸他们也赶在37天前委托了律师,也给律师留下15天的时间来开展工作,主要也是因为个案的特殊性。

在本案中,我们的辩护思路主要围绕“寻衅滋事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方面展开,只要论述沈某军既不具有主观要件,且其行为又不符合客观要件的构成,即可以往无罪辩护的方向走。首先是主观要件,因为沈某军有之前被郑某等人故意伤害至轻伤一级的经历,这也正是沈某军会实施本案一系列行为的根本原因以及导火索,他短暂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的目的是想将其扭送至派出所伏法,这是完全正义的行为,普通人尚且有这种伸张正义的义务,更何况沈某军是以被害人的身份,因此,本案的动机完全正当,并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其次是客观要件,在正当动机的驱使下沈某军所实施的行为同样是合法的,即使他在制服对方的过程中有任何不妥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是正当的自我救护措施,而且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沈某军拿过对方的任何财物,因此,本案沈某军的行为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构成。

【结语和建议】
刑事案件的审判固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但是审判结果大多早在当事人被逮捕前的37天已经决定。因此,大家必须要清楚被逮捕的意义以及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必须要清楚逮捕前37天内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影响当事人的命运,必须要清楚如何利用好拯救亲友的黄金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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