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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上诉人彭某明涉嫌抢劫罪进行二审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700

律师受委托为上诉人彭某明涉嫌抢劫罪进行二审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上诉人彭某明涉嫌抢劫罪进行二审辩护案

彭某明与被害人舒某娣系同村邻居。2019年9月16日7时40分许,彭某明到舒某娣家盗窃,在翻找财物的过程中,见舒某娣从屋外返回屋内,为防事情败露,便趁舒某娣不注意,持扳手连续砸向舒某娣的头部,致舒某娣倒地,随后又用捂嘴巴、掐脖子的方式防止舒某娣喊叫求救。后因听到村民舒某秀在屋外喊舒某娣,并一边走进屋,彭某明便藏匿到卫生间,后又转至三楼隔热间躲藏。舒某秀进屋后见舒某娣受伤,便扶舒某娣下楼求救,之后舒某娣被亲友送往医院治疗,被告人彭某明则趁机从舒某娣家后门逃回至自己家中。彭某明回家后洗澡,换了一身衣服后,假装成没事的样子到现场舒某娣家看热闹。

当日,公安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发现彭某明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在彭某明家中将其当场传唤归案。归案后,彭某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案案发当日,舒某娣被送往德兴市人民医院治疗,彭某明家属共为其支付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17日期间的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7922.07元。

再查明,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彭某明的家属赔偿被害人舒某娣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舒某娣对彭某明予以谅解。

【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未积极赔偿被害人,但自被害人去医院治疗,被害人家属第一时间去医院看望并支付全部医疗费,在医院照顾被害人,被害人亲属看望被害人时,接待的费用也全部由当事人家属支付。被害人出院后,当事人家属照顾被害人一家一个月,足以证明被告人家属的诚意。被害人在一审时未提起附带民事,被告人及其亲属对被害人除医疗费、伙食费等其他实际损失具体数额并不知情,而对于被害人提出的补偿金额,被告人家属在一审时已经表示愿意补偿,由于客观经济状况无法与被害人达成合意,但对被害人产生的实际损失,被告人家属已经予以赔偿。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故一审法院不应当对从宽情节予以酌减。

二、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彭某明具有的量刑情节,导致量刑畸重

1.彭某明系未成年人。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在本案中,彭某明的行为确实应当受到惩罚,但其最初的目的并非要伤害被害人,而是想要盗窃,在情急之下,一时慌张做出的行为,并非蓄意伤害被害人,其恶性和蓄意抢劫,暴力伤害他人的罪犯相比较轻,量刑时也应当予以考虑,且彭某明还是一个认知并不完全的未成年人。一审法院对于该情节未考虑充分。

2.彭某明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彭某明在侦查机关尚在侦查初期,便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供述一直稳定,一审庭审时也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虽对该情节予以认可,但是并未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予以从轻。

3.彭某明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一审法院对该情节未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彭某明的行为应当处以刑罚,但我国的立法宗旨,对于未成年人,更多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于未成年人应该再给他一次机会,让他有机会重新开始。而且本案双方系邻居,应当尽量化解矛盾。恳请贵院对彭某明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20)赣1181刑初2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彭某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

二、上诉人彭某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某明入户盗窃,在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上诉人彭某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彭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彭某明的辩护人提出彭某明家属在案发当日已支付过医药费的上诉意见,经查属实,应当予以采纳。

上诉人彭某明犯罪手段恶劣、不计后果,导致被害人轻伤一级,但认罪认罚,且在二审审理阶段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于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到七年的量刑建议,应予采纳。

案例评析】
本案事实与罪名都没有太大争议,唯一的焦点是量刑,一审法院量刑偏重,根据判决书,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其家属态度较差,导致量刑偏重。实际上,一审时家属为了表示自己的态度,也做了很多工作,但在一审判决书中未体现,所以在二审阶段,重点放在上诉人及其家属的态度,积极促成被害人的谅解,对上诉人进行思想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真心悔改,把自己对此次事件的态度明确向法庭和被害人表达出来,尽量化解与被害人之间的怨恨,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结语和建议】
在办理存在被害人的案件时,一定要重视谅解书的作用,积极促成。上诉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与法官和公诉人沟通时应尽量从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仍有可塑性,惩罚不是目的,给其一个机会,其尚有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上诉人做思想工作,让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开导上诉人,尽量减少其对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怨恨,将来出狱后能够真正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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