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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马某、王某夫妇诉栗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340

律师代理马某、王某夫妇诉栗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马某、王某夫妇诉栗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案

原告马某、王某夫妇系襄垣县某镇某村村民,土地下户就以家庭形式承包了村队干八亩土地整块约6亩,该地因土质差、产量低、亩陇大,当时合同核定亩数为2.08亩,多年了一直耕种管理至今,并承担了农税纳粮义务,相应享受国家耕种补贴,经营权几十年未变无争议。但2017年土地确权登记,传闻霍黎高速可能途径本地段的信息,使被告栗某(在这块地附近承包有荒山)利用此机会及职务之便一直想霸占原告的这块平地。先以确权实测,给原告3亩多,又以山坡下一段不是原告范围,不经协商于2018年4月7日强行将原告地内的核桃等多种树木推毁75棵,并打伤原告,继而6月13日又偷偷强占碾压平整2亩多,前后影响耽误原告整地本季没有播种。为此原告涉诉在案,诉求:一、确认村中干八亩一块约6亩土地耕种权系原告所有,被告无故侵占平整其中约2亩的事实。二、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还原土地,赔偿原告复垦费3000元,推毁地内经济树木75株7500元,耕种损失4200元,打伤原告医疗费2000元,共计16700元。

【代理意见】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焦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本地农村土地承包普遍存在的亩陇大登记小的历史状况及本户连续耕种保持土地完好的情况,依据土地承包法、确权规定,形成的经营事实受法律保护,确权实测是核查土地的真实性,没有规定多出原合同数剥夺原承包户耕种的说法。确权减数是错误的,减下的也应归集体处置,被告虽是村主任,只是集体组织代表,无权强占为个人,其行为构成侵权违法。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平整其承租的荒地对原告承包的干八亩耕地构成了侵害;

二、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返还被侵害土地并赔偿原告复耕费500元,耕种损失费1000元。

【裁判文书】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8)晋0423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承包经营的干八亩陇大亩小,登记与实际不相符,被告对此认可,证人证言也证实了该事实。尽管原告实际耕种土地与登记的不一致,但也是多年土地承包经营形成的,原告耕种的行为并没有对任何村民构成侵害,事实上原告享有该土地的耕种、管理、受益权。庭审被告提交的与村委的协议,该协议亩数不清,四至不明,虽然也缴纳了承包荒地承包款,但不能说明其协议的合理性,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
原告耕种土地虽实际耕种亩数与登记的不一致,但也是多年土地承包经营形成的,原告耕种的行为并没有对任何村民构成侵害,事实上原告享有该土地的耕种、管理、受益权,为此,原告对争议土地享有耕种权受法律保护。

【结语和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基于历史状况及长期耕种事实,且一直无争议的土地耕种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法享有耕种、管理、受益权。建议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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