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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雇工万某某诉雇主某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500

律师代理雇工万某某诉雇主某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雇工万某某诉雇主某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案

1998年8月,万某某从农村来到县城打工,在株洲市渌口区某某中心管理的工地工作时,由于提升机操作人员错误操作,导致万某某从21米高空坠落,造成重伤,构成一级伤残。

原株洲县人民法院以(2001)株县法民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万某某各项费用共计259898元。其中残疾生活补助费按补助20年进行计算,补助金额为86344元。截止2019年4月26日,万某某受伤已有20年,其伤情并无好转,且仍需继续护理。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万某某的代理人认为:

万某某1998年受伤时属农村户口,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万某某属于仍享有农村承包土地的“农转城”人员。对这部份人员在遇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按什么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情势下面临的新情况。

2019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湖南省内多地据此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在此背景下,对仍享有农村承包土地的“农转城”人员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保护受害人以及司法政策的角度考虑,不仅有利于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体现的就高不就低的赔偿原则。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株洲市渌口区某某中心赔偿各项万某某598318元,株洲市渌口区某某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文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2民终1590号]。

案例评析】
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上,我国长期是采用区分城乡的“二元标准”,也就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其中包括“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这一重要内容。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农转城”人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上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不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结语和建议】
本案实际上是二十年前侵权纠纷案件的延续,基本事实、适用法律不能与二十年前的判决相违背。在二十年前的判决里面已经明确万某某受到的损害是一级伤残需要一直护理,并且当时做伤残等级鉴定的时候做了三次才做好,二十年后他的伤残情况也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上诉人所称的万某某不需要继续护理没有证据,与事实不符,二十年前的判决对万某某的赔偿是参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的,并且万某某他们居住的地方现在已经划分为社区了,应该参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此外,上诉人称万某某与彭某某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的证据不充分。万某某与彭某某是享受低保待遇每月360元,并不是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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