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律师代理陆某某与冷某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离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0260

律师代理陆某某与冷某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离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陆某某与冷某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离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案

陆某某与冷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冷某滥赌负债且一直没有稳定工作,双方一直争吵不断,陆某某在2022年初正式向冷某提出离婚。自陆某某提出离婚后冷某多次乱砸东西、损毁房屋,更对陆某某及其家人拳脚相向。在双方多次冲突报警后,辖区派出所向冷某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而告诫书开具后冷某仍持续不断的对陆某某及家人骚扰、恐吓、施暴甚至深夜撬锁进入陆某某家中被辖区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

陆某某委托律师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并积极与法院联系,法院在申请的24小时内出具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冷某对陆某某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冷某骚扰、跟踪、接触陆某某并向冷某当面送达人身保护令裁定书。同日,法院向陆某某及其所在的辖区派出所、社区、妇联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妇联随即前往陆某某家中对其进行心理疏导。

人身保护令裁定出具后,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调解离婚及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有拆迁安置房,最终冷某同意离婚并对安置房进行分割处置。

【代理意见】
一、冷某某对陆某某及家人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陆某某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律师代理陆某某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提交了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记录冷某某家庭暴力行为的视频、照片,以及冷某某威胁恐吓骚扰陆某某的短信,同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第一时间前往辖区派出所调取陆某某与冷某家暴数次报警的所有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

根据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综上所有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陆某某及家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二、陆某某的离婚诉请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陆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已充分证明冷某构成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冷某某严重的家暴行为属于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基于冷某某债台高筑且情绪多变的情况下,陆某某为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只主张了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调解结案,法院当日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离婚调解书》。

三、陆某某要求分割拆迁安置房有法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以陆某某为户主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陆某某及家人与冷某某基于协议共同享有拆迁安置房权益,陆某某及冷某某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形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基础丧失,陆某某有权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认。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

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

【裁判文书】
法院经审查认为,结合陆某某提供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视频资料、照片等材料,表明申请人陆某某及家人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故申请人陆某某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冷某某对申请人陆某某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冷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陆某某及其家人。如被申请人冷某某违反上述裁定内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训诫,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评析】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提起,往往与家庭矛盾密不可分。本案当事人所面临的家庭暴力和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表面起因是离婚纠纷,实际是多年来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积攒而来的深层矛盾。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往往与离婚诉讼的提起和审理相伴相生,本案提起人身保护令实则也是希望作为离婚诉讼的辅助手段,对此人身保护令申请成功与否也关系到离婚诉讼进程。

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及离婚纠纷案件办理中认定家暴一直存在“取证难、举证难”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面对受害方的举证,若加害方不予承认,在没有其他有利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不予采纳,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大量离婚案件中一方主张对方存在家暴但最终没有被法院认定的原因。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关键是证明陆某某及家人正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而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告诫书出具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前冷某某持续不断的短信微信恐吓证明了现实危险正发生。

【结语和建议】
国家近年来不断出台的反家暴法律法规,目的是在于使全社会逐步形成“家庭暴力非私事”的意识,让更多家暴受害者及加害者认识到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法不入家门”已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家事,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法律的武器,但面对家暴的斗争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本文转载文章为非营利目的,仅为学习需要。如有侵权,烦请联系(xdfz2351w@qq.com)删除,谢谢。

本文链接:https://hfl4.com/post/1945.html

发布评论

您暂未设置收款码

请在主题配置——文章设置里上传

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文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