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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医院参与该医院职工孙某诉其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7710

律师代理某医院参与该医院职工孙某诉其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某医院参与该医院职工孙某诉其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

原告孙某出生于1959年6月24日,于1981年8月从卫校毕业分配到被告江西省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从事眼科护士工作,因原告自身家庭原因,于1998年请假去广州,后再无返岗工作。之后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在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赣劳人仲字(2016)第37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于2016年9月14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某医院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从2014年6月24日起支付退休工资。被告江西省某医院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其一、二审应诉。

一审法院以其诉讼时效已过,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支付退休工资的诉请不是法院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赣0102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年赣01民终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医院的代理人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主要争议焦点原告诉讼时效问题以及支付退休工资。具体而言,包括:(1)原告孙某请求确认人事关系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2)孙某要求答辩人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支付退休工资的诉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3)原告离开岗位后,长期不回工作岗位,被告是否能视其为自动离职,解除了人事关系。

一、上诉人孙某请求确认劳动人事关系的诉讼时效已过,该上诉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孙某辩称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间应从2016年6月6日重新计算的问题理解错误。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孙某提起仲裁申请之时是其维护自己权利的起点,该起点可能和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是同时的,也可能后于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孙某是2014年6月2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确认劳动人事关系应当自该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之间提出。被答辩人提到的诉讼时效应当于2016年6月6日重新计算问题,答辩人江西省某医院2016年6月6日出具的《自动离职通知书》只是告知其已经离职,其劳动关系早就在其达到退休年龄之日就已经终止了,即其主张确认人事关系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该上诉请求依法也不应当得到支持。

二、上诉人孙某要求答辩人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支付退休工资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被答辩人辩称是在自己达到退休年龄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而发生的人事劳动争议,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答辩人认为,合同解除,之后双方并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退一万步讲,即使其诉讼时效没有经过,其诉请依法也不应当的到支持。因为对于已经纳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来说,如果劳动者对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有异议的,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这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如果缴费单位或个人由此发生的争议为行政诉讼;争议双方是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和企业、劳动者,这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三、五、六、七、二十、二十七条及其他条款,《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一百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采用行政部门强制征收和管理的办法,社会保险待遇则由社会保险部门审查支付;缴费单位或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的行为、决定不服的,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所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三、被答辩人离开岗位后,长期不回工作岗位,答辩人早已视其为自动离职,解除了人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答辩人自1998年里离开工作岗位后,无正当请假手续,同时一直没有返岗工作,已严重违反单位的相关制度,而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2015年江西省政府和江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指示,经省卫生计生委的请示同意,答辩人于2015年8月1日正式在《江西日报》上发布公告,公式其自动离职,并按规定移交其档案,解除人事关系。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劳动仲裁时效是否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未提供能充分证据证明时效中断;二是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退休工资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上诉人孙某出生于1959年6月24日,其应当知道自己在2014年6月2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上诉人孙某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应当从2014年6月23日起计算一年。仲裁时效因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2014年11月17日孙某向被上诉人补缴2011年只2014年的2400元档案保管费并不是引起时效中断的事由。开庭时证人黄某某仅证明2005年上半年曾经陪同上诉人去医院人事科缴纳管理费。证人周某某虽出庭作证,证明其于2015年4、5月期间曾陪同上诉人去医院商谈退休事宜,但由于该证人自己也涉及不久后办理退休,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且该证人证言为单一言词证据,并没有其他相应书面证据可以予以佐证,据此,尚不足以认定上诉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了权力。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的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行初283号行政裁定书、南昌中院(2016)赣01行终152号行政裁定书虽能证明其向有关部门请求了权利救济,但因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在上诉人应当提起劳动仲裁的一年时效之后,亦不符合时效中断的条件。所以,上诉人于2016年8月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时效中断,由于孙某提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江西省某医院不同于一般的用人单位,其为有编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进行改革,记载2014年10月1日之前属于不需要参见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所以在本案中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上诉人据此而主张的其要求被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退休工资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观点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孙某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一、孙某提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权利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而中断”。故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并非所有的事由都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本案中,上诉人孙某于1959年6月24日出生,其应当知道自己在2014年6月23日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上诉人孙某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应当从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在此期间虽然孙某在2014年11月17日向被上诉人补缴了2011年至2014年的档案保管费,但这并不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同时虽然其有证人证实与其到被上诉人处商谈退休事宜,但因证人自身也即将涉及退休,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证人证言为单一言词证据,无其他相应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故上诉人并没有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时效中断,在其提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二、上诉人孙某要求答辩人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支付退休工资的诉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范围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在本案中,上诉人孙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来主张要求被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退休工资。但被上诉人江西省某医院不同于一般的用人单位,其为有编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进行改革,即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属于不需要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所以在本案中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诉人要求的被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退休工资的诉请依法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涉及到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时效的中断问题和准确理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以及法律法规适用的问题。

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为法定事由,并非所有的行为都能中断诉讼时效。故以后在遇到这种劳动争议问题的时候,建议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保留好向对方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材料,尤其是要注意时间节点的控制,法律虽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却并不保护睡在权利上的人,一旦诉讼时效经过,即意味着胜诉权丧失,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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