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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区政府参与被管理人马某诉其撤销行政决定行政诉讼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200

律师代理某区政府参与被管理人马某诉其撤销行政决定行政诉讼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某区政府参与被管理人马某诉其撤销行政决定行政诉讼一审案

2019年6月11日,某区城管局向马某作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其内容为“你2019年6月11日在人民西路临街,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请你于2019年6月13日前自行拆除,并接受复查,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马某不服该《通知书》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樊政行复驳字〔2019〕第1号),驳回马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马某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内容实质已经属于具体行政决定行为,此通知行为已纳入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通过通知文件呈现原告面前,已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城管部门对于违法建设只有执行权而无认定权,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且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行政复议,马某向某中级法院起诉某区政府,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政府依法履职。某中级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不适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作出的樊政行复驳字〔2019〕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马某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6行初210号行政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某区政府对原告马某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樊政行复驳字〔2019〕第1号),理由是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这并不属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共同被告的规定,因此被告作为复议机关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原告作出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虽然要求原告履行相关的义务,看似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但同时在《XX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又载明“逾期不改正,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可以看出这只是一个过程性的行为,并没有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并不具有强制性效力,它的目的在于希望行政相对人自行作出有关行为。另外,区城管局对原告作出的《接受调查通知书》《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也能充分说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一个过程性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成熟性原则,行政程序中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的过程性行为,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不应过早介入,以免破坏行政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同时也能避免循环复议一个完整行政程序中的各个行为,避免浪费行政复议资源和诉讼资源。因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法院根据行政行为成熟性原则,认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只是行政程序中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的过程性行为,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不应过早介入,以免破坏行政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同时也能避免循环复议一个完整行政程序中的各个行为,避免浪费行政复议资源和诉讼资源,对马某的诉求没有支持。

【结语和建议】
律师代理撤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案件,必须详细了解和分析相关事实、证据,运用法律规定提供准确的诉讼思路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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