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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杨某慧诉向某华离婚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7870

律师代理杨某慧诉向某华离婚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杨某慧诉向某华离婚纠纷一审案

杨某慧与向某华于2009年相识,2013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8日生育一女,婚后感情尚可。自2015年始,双方开始发生争吵,向某华经常因琐事动手殴打杨某慧,长时间对杨某慧实施暴力,并四处宣扬杨某慧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5月1日,双方争吵致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生物产业园派出所出警处理。2018年6月22日,向某华因吸食毒品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杨某慧在2018年7月作为原告提起与向某华的离婚诉讼,诉请为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向某怡随原告共同生活。庭审中,向某华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殴打原告是双方引起的,不是被告一个人的原因;被告之前是吸过毒,但现在已经戒毒了。

诉讼过程中,2018年8月5日,向某华再次因吸食毒品和无证驾驶,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提供代理意见如下: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有吸毒恶习,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1、从婚姻的基础上来讲。原被告虽然是自由恋爱关系,但是双方之所以登记,根本原因是原告怀孕而不得不为之,并非是双方感情自然发展的结果。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础并不牢固。

2,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夫妻感情,且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仗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多次动手殴打原告。在2015年5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被告还威胁要杀死原告,原告报警后,派出所进行了登记备案。但这次以后,被告不思悔改,又多次殴打原告,并对原告进行语言污蔑,在微信上给他人发送信息损害原告名誉,这些行为也使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定。上述各种迹象也表明,被告多次殴打、威胁原告,对原告人身安全有现实危险性。

3、被告向某华染上吸毒恶习,屡教不改,被公安部门多次拘留。2018年6月,被告因吸毒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抓获,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且当时被告吸毒后再次对原告实施殴打,致使原告腿部受伤。2018年8月5日,向某华再次因吸食毒品和无证驾驶,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4、判决婚生女向某怡归原告杨某慧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根据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类案件,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根本原则。向某怡作为原被告婚生女,至今不满5岁,正是快速成长时期,需要更多的启蒙、关爱、教育,帮助她成长为一个健全的人。出生以来一直都是原告在抚养孩子,被告从未给过生活费。作为一个无业的瘾君子,被告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均没有能力给孩子幸福的生活。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被告向某华又有长期吸毒恶习,并经常实施家暴,导致家庭支离破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向某怡归原告抚养,给原告杨某慧一个获得新生的机会。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慧与被告向某华离婚;婚生女向某怡随原告杨某慧共同生活,被告向某华每周可探视一次,以周末为宜。

【裁判文书】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8)鄂059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关键和症结所在就是搜集并认定被告有长期吸毒恶习及家暴的证据。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到派出所和村委会做调查,同时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找到原被告租住房屋的房主与相关证人做调查。在指导原告验伤,保存证据的同时,律师为原告与女儿的生活安全给出了稳妥的法律建议及解决办法,极大程度保护了原告的权益。

【结语和建议】
我国婚姻法不仅保护结婚自由,也保护离婚自由,没有离不了的婚姻。在处理婚姻关系时,尤其是对方有恶劣家暴或者长期赌博、吸毒的恶习时,需要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把相应的证据收集好,例如被家暴的时候通过报警、医院的诊疗记录来证明,对方吸毒后迅速报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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