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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李某某诉许某某等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二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7990

律师代理李某某诉许某某等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二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李某某诉许某某等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二审案

2020年4月18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许某某雇佣原告李某某等5、6人把他地里挖下来的树木(直径5cm)装到车上,由被告许某某给原告等人支付工钱。被告张某某雇佣被告王某某驾驶新K16XXX号东风天龙大货车给被告许某某装树,该车赶到被告许某某家地里后,原告等人便把树往车上装,装了一多半时,原告在车上搭高架栏,被告王某某将称边门的保险栓拔掉,车的护栏板宽,在车头一边打开,原告失去平衡从车上掉下去,由此导致身体受伤。在原告家属的要求下,被告王某某才将原告送到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之后,王某某打110报警到二十里店镇派出所,干警展开调查,并给在场干活人员录了口供。原告受伤住院后,被告许某某作为雇主支付医疗费2000元,被告王某某支付现金1000元,其余由李某某自行支付;原告现在已经出院,经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

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175418元。

【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作为李某某一审、二审的代理人,就李某某诉张某某、王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是经被告许某某雇佣往XX煤矿拉树,有被告许某某支付工钱,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原告用工期间因受伤住院经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许某有责任和义务支付原告受伤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被告张某某雇佣被告王某某新K16XXX东风天龙大货车车拉树,二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被告王某某用工期间造成的侵权纠纷,由用工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三、被告王某某将车厢护栏的保险栓拔出时,护栏打开时导致李某某失去平衡从车上掉下来摔伤,王某某是直接导致原告摔伤的侵权责任人,理应承担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三个被告对原告摔伤导致10级伤残,都有民事赔偿责任,理应依法赔偿,恳请法院据实判决。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效力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7681.44元;二、被告张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被告张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变更第一项为赔偿损失126681.44元。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王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三、受害人李某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四、李某某主张的损失是否合理;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针对争议焦点,许某某雇佣李某某从事装运树木的工作,由许某某给李某某支付报酬,故许某某于李某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劳务关系中许某某是接受劳务者,李某某为提供劳务者,张某某联系王某某的车装树并运送到XX煤矿,张某某与王某某形成运送合同关系,李某某在装运树木过程中,因王某某将车厢左侧保险栓拔出导致李某某从车厢上掉下来摔伤,王某某对李某某摔伤负有过错责任,王某某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李某某承担10%的责任,王某某承担90%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车厢护栏的保险栓系王某某打开是否正确;2、李某某的人身损害王某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即张某某在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126681.44元。

案例评析】
通过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原告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无法追索赔偿时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律师,首先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雇佣关系形成,劳动关系确立,用工方在受雇佣方用工期间造成的民事侵害,有责任赔偿;其次,原告方应当详细咨询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计算赔偿的数额,便于起诉时诉讼标的的确认。再次,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法律规定,要求三个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生活当中,人身损害随时都会发生,作为案件的受害者,懂得如何通过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侵害发生后 ,知道如何通过诉讼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提醒大家重视法律,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不能有病乱投医,一定在侵害发生后咨询专业的律师,通过法律程序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在受到侵害后,有权保存相关的证据,当被告人不予以赔偿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咨询律师有关赔偿标准的计算、以便诉讼时掌握准确的诉讼标的,如何主张诉讼案件的具体被告人,通过各类直接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必须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达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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