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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承租方刘某祥、刘某秀诉出租方刘某新财产损害赔偿二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660

律师代理承租方刘某祥、刘某秀诉出租方刘某新财产损害赔偿二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承租方刘某祥、刘某秀诉出租方刘某新财产损害赔偿二审案

刘某祥、刘某秀夫妻租赁刘某新的位于新化县某街道商业街的第1、2号门面,经营日杂店,名称为吉祥日杂批发部。2018年5月12日23时9分许,刘某祥、刘某秀夫妻租赁的吉祥日杂批发部门面起火,至当晚23时49分许,新化县消防大队赶到现场,并将大火扑灭。本次火灾造成吉祥日杂批发部被烧毁,财产损失经物价部门鉴定为235000元。后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吉祥日杂批发部1号门面:起火原因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自燃、雷击、小孩玩火、人为放火、吸烟等引起的火灾,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的火灾。刘某祥、刘某秀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刘某新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刘某祥、刘某秀夫妻对此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代理意见】
刘某新作为房东业主,负有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等安全管理责任,其出租的两个相邻门面,隔断不符合消防要求,未能有效阻隔火势蔓延负有过错,一审判决刘某祥、刘某秀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属于系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起火原因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自燃雷击、小孩玩火、人为放火、吸烟等引起的火灾,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的火灾。虽然从上述认定书的内容来看,引发火灾的原因极有可能是电气线路故障,但造成电气线路故障的直接原因是什么,上述认定书并末给出明确意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因此,刘某新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出租涉案房屋时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房屋、提供满足正常用电的安全线路,并且刘某新作为出租人对该线路负有安全维护的责任。然而在与本案中,刘某新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应当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由刘某祥、刘某秀夫妻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撤销新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1322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刘某新赔偿上诉人刘某祥、刘某秀经济损失127438元。

【裁判文书】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94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本案是发回重审后的二审,已经经过了三轮审理,改判难度相当大,承办律师查阅了本案所有证据材料、一审庭审笔录等,多次接待了刘某某,多次听取了刘某某对事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诉求,对案件的事实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分析得出本案的关键在于责任认定问题,为此,承办律师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做了大量的工作,找到了房东存在的过错及法律依据,最终本案予以改判,效果比较明显。本案火灾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的火灾,对责任认定十分模糊,这就给我们实际的责任划分带来了难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当事人均不能提供有利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对方存在重大过错,故人民法院按照承租人、出租人各承担50%的比例进行判决,属于一个相对公平的判决结果。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火灾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里面牵扯很多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值得总结:一是要树立证据观念,火灾事故发生后,财物化为灰烬,没有及时保全证据,没有对灰烬进行清理,双方的损失都没有得到全部统计,这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之后的维权;二是要树立保险意识,要尽量为自己的财物投保,这是火灾事故避免损失的最好办法,因为火灾事故往往财物化为灰烬,如果靠诉讼索赔,举证很难,但是如果投保,保险理赔则相对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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