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专业律师认为,司法解释不是法律渊源。司法解释是有助于普及法律,理解法律,保护社会、保护当事人等目的而由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以书面形式对法律条文或法律具体适用确定其内涵和范围的有关解释。
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并非法律诞生的渊源,而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的解释。司法机关从事司法解释活动时,只能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在案件解释中给予运用。它是根据已有的法律等规定,出台补充规定以便实现案件解决的一种手段,用以贯彻执行、决议、鉴定等法律行为的媒介。
此外,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也不可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解释,它只是一种辅助法律实施的手段,旨在操作现行法律条文的正确认识和具体应用,它不能对法律产生修改和替代的作用,也不能将其作为直接有效法律条文的源头或渊源。
要实现司法解释,关键是现行法律规定清楚并明确,司法机关才能正确掌握其内涵,并依据业务实际给予正确的认识及应用。因此,应当加强对法律的研读分析,做到源头研究法律,明了法律的内涵及归属,以此将司法解释以其应有的作用更好地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牢牢把握法律行为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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