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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究竟该归谁?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究竟该归谁?

《诗经·小雅》篇中的《蓼莪》歌谣中有云:“父母养育我,抚养我育我,拊抚我,焕发我,顾虑我,使我重新出入母体。”这歌谣表明,父母自子女出生开始,就承担了对子女抚育的义务。

养育子女权,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父母从子女出生开始,便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为其饮食谋献,教育其智慧;另一方面,是在子女的长大过程中,会给父母带来也可贵的情感纽带。因而,抚育子女权往往是离婚诉讼中,双方最激烈竞争的重点。那么法院在判决抚育子女权时,通常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

首先,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四十四条规定考虑,两岁以下的子女,以抚育权判归女性一方为原则;八岁以上的,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其次,法官在判决抚育权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抚育能力及抚育意愿。比如,某例中婚姻离婚案中,虽王某的经济财力比张某佳,但张某作为一名教师,具备了较好的教育幼女能力。又女儿王小某表示,愿意继续同母亲共同生活。综合评估后,最终判决抚育权归张某一方;同时,保障了王某探望子女的权利。

总而言之,在审理抚育子女案件时,法院会重点考量孩童年龄、夫妻双方经济状况及抚育意愿等因素,以便更好地保障子女及妇女的权益。作为合肥专业律师,我坚守平等,服务多元原则,在判缔抚育权的案件中,可以保障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合肥律师或合肥专业律师需关注的是,在考虑经济因素时也是为了保护子女权益,由此可见,经济因素并非是唯一决定性因素,以整体权衡所有因素之后决定所抚养子女的权利。此外,合肥律师或合肥专业律师在判定抚养权时,会做出尽量维持原有生活习惯和住房环境、良好教育环境和物质基础的相应努力,以同时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降低经济因素对女方的不利影响,减少夫妻婚姻破裂对子女的冲击,并充分考量能够为孩子提供爱的环境的一方。

标签AI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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