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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岁月可回头》篇之
——离婚不离家,法律风险大!
在最新播出的《如果岁月可回头》里,李乃文饰演的蓝天愚因为发现妻子精神出轨而和妻子离婚,可是办完离婚手续后,俩人却只是分开睡而已,离婚不离家。那么,这种“离婚不离家”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会不会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呢?
01
“离婚不离家”的法律依据
Law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上述《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一方生活困难”,作了界定,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除此以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上述的这些规定实际上是明确了离婚时经济宽裕的一方对经济不宽裕的一方的法定扶助义务。所以,在特定的情况下,这种“离婚不离家”的情形是有法律依据的,只不过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一方离婚后生活困难,没有住处,而另一方又有帮助的能力。而且这种帮助不是无限期的,“离婚不离家”的情形不可能一直延续下去。
02
“离婚不离家”的法律风险
Law
在实践中,其实存在很多“离婚不离家”的实际情况,究其原因,各不相同。有些的确是因为离婚后一方经济困难,无房可住;有些是为了一起“生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有些是夫妻感情尚未真正彻底决裂,只不过是家庭矛盾积怨很深,一方不得不采用离婚方式来惩戒对方,但双方又都想有一个缓冲,能够有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和空间;还有些则可能是政策性的离婚,例如为了规避房屋买卖的限购政策办的“假离婚”。不管是哪种原因导致的“离婚不离家”,实际上都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法律后果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基于夫妻所发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当然消失,如双方的亲属关系解除,双方都取得再婚的权利,相互扶养的义务解除,相互继承对方遗产的资格丧失等;2.夫妻财产关系的变更,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要依法分割,共同债务要依法清偿,对一方生活困难给予适当帮助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给予补偿等;3.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探望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必要时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时确定的费用的数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等。
所以不管是去民政局办手续协议离婚,还是起诉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一旦手续完成或离婚判决生效,即便是“离婚不离家”,原有的夫妻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会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发生巨大变化:
首先,“离婚不离家”可能会导致双方财产界限难以厘清。双方之前在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在判决书中有关财产分割判项无法得到很好地执行和落实,使得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形同虚设。因为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已经对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所有权已有归属,而在这种“离婚不离家”的共同生活中,可能双方还是共用一台电脑,共开一台汽车,很有可能再次产生纠纷,将会损害一方或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至于“离婚不离家”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由于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不再适用《婚姻法》。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在双方关系再次破裂要求分割时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很多权利将得不到充分保障。如一方为共同生活添置家具、家电,在双方就其归属有争议时,对主张属于自己个人财产的一方,举证义务是很重的,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则会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显然,这对购置财产的一方是明显不利的;这期间购置的房产,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首先就会推断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如果主张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就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会最终丧失分割该财产的权利;同时,由于同居期间个人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即便一方为抚养子女、照顾家庭付出较多财力、精力等,在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财产时,付出较多的这一方也很难获得充分的补偿;“离婚不离家”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即便用于共同生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的话,也会推断为个人债务,而在实践中,生活类的开支本就很难举证,最终债务只能由一方来承担。
其次,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都有再婚的权利,如果一方已经再婚却还是“离婚不离家”,和原来的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可能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话,那就很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再次,出现“离婚不离家”的现象,说明已离婚的两人关系可能较为缓和,但是已经离婚本就说明两人间是有一定矛盾的,原本就有矛盾的两个人还在一起生活,可能又会产生新的矛盾,在日常生活中产生各种摩擦,发生争吵,此时双方往往情绪更加激动,对立愈发严重,严重时甚至引发暴力冲突,进而引发新的诉讼。
最后,如果是政策性的“假离婚”造成的“离婚不离家”,这种所谓的“假离婚”本身就有极大的风险。因为从法律上看,离婚没有真假之分,夫妻双方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买房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这就是真正的离婚,从此原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受《婚姻法》的保护。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假离婚”可能假戏真做,导致家庭的破裂,财产遭受损失。因为夫妻双方只要履行了离婚的法定程序,离婚便具有法律效力。用于买房的钱在离婚前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假离婚”之后将变成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一方当事人就难以控制该部分财产。一旦有一方不愿意复婚,因离婚而带来的财产损失将无法挽回。另外,即使在离婚后复婚,仍可能造成财产的损失,给家庭造成纠纷的隐患。因为复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拥有房产等财产的一方不同意变更登记,另一方将承担很大损失。
所以说,“当断不断,必受其乱”。已经离婚的男女双方不应当为了经济利益、为了子女或者是政策的因素而不得不保持“离婚不离家”的状态,既然离婚,还是应当选择各有各的空间,各自安好。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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