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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真的还要“子偿”吗?民法典这样规定!

“父债”真的还要“子偿”吗?民法典这样规定!

古人曾言,“父债子偿,天经地义”。父亲欠下了债,由孩子接着还,在古人看来是很合理的事,这个观念也一直流传至今,成为了我国大众普世价值观的一部分。

但您或许不知道的是,在我国现行民法典中,父债子偿已不再是铁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这表明,继承人只要放弃继承遗产,那债权人的债就只能坏账了。对债务人的继承人来说,他们有了更多的主动权。

自然,该规定带来了不小的争议,不少人认为这过度保护了债务人,让不少老赖没有了后顾之忧,欠钱能欠得更心安理得。不得不否认,确实有一定道理。

但从另一种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大标志。过去的历史告诉了我们,地主压榨农民的一大招数就是借出农民不可能还得上的钱,凭借本金和利息让农民及其后代世世代代偿还。

为了杜绝这种现象,我国已经多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率进行强制规定,防止“利滚利”等现象;而这些遏制“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这也是为了整治民间借贷人乱放贷的现象。

但是为了防止矫枉过正,以下这些债务,子女依然有义务替父母偿还

1.《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因为该经营的盈、亏为家庭成员共有,相互间负有连带责任。所以父母生前因此所欠的债务,其子女依然有责任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2、因生活困难所欠下的债务。如果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因维持正常生活、医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债务,父母死亡后这些债务无论有无遗产,一律由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分担偿还。

从这些规定的债务不难看出,这些债务都突出一个相同点,即所欠的债与子女关系颇深。因家庭经营产生的债,由于子女是直接受益者,所以子女要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承担一定的偿还责任;

而另一种债中,则是子女不承担其赡养义务,导致父母生活所迫,不得不向他人借钱。这种债的起因是子女拿不出自己本就该出的钱,而将这种负担转移到他人身上。所以这种债子女是逃不开的,不管他们选不选择继承父母的遗产。

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在维系民众朴素情感的同时,也一直在尝试调整各方利益,整治各方乱象,这也是法律最理想的样子——理智又不失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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