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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有法律依据吗?

“父债子还”有法律依据吗?

在我国民间,一直有“父债子还”一说。这个说法,为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所认可吗?或者说,我国现有法律有规定“父债子还”吗?

常盛律师团认为:这个提问本身是有问题的,理由如下:

1、如果父亲所欠的债务是因为承担家庭生活所需,则这种债务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债务,则家庭成员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这种情况是需要子女也承担父亲的债务,在这种意义上“父债”是要“子还”的。

2、如果父亲亡故,子女未成年,母亲还健在,并且事实证明这个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务由母亲来还,此时就是“父债母还”。

3、如果父亲亡故,子女已成年,母亲也健在,而且在一起共同生活,那么形成共同财产关系,所欠债务应属共同债务,也就是父亲的债务需要子女和母亲来偿还,此时就是“父”债要“子”“母”都还;

4、 在某种情况下,是可以部分“父债子还”的。

如果是“子”继承“父”遗产。那么这里的“父”应理解为父母,《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是这么规定的,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由规定看出:

1)对于“父”债,“子”不是无条件地完全偿还,而是部分偿还。

2)“子”可选择是否继承“父”之遗产。若“子”放弃继承,债权人只能在“父”的遗产中实现其债权,无权向“子”主张债权。即使“子”接受继承,也只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不足部分不需要用“子”个人财产清偿。在这种意义上“父债”是不用“子还”的。

【下面我们以真实案例来做说明】

李某的父亲生前做粮油批发生意,先后于2009年7月、2012年10月两次向钱某借了120万周转资金,双方订有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每次借款都打有借条。

期间,钱某三次向李某催促还款,因李某生意不好,李某于2013年10月偿还了120万欠款中的55万元,2014年5月,李某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钱某于是找到李某的儿子李小某催还尚欠的65万元,李小某将父亲生前财产全部变卖,共计得到40万元。李小某将这些钱全部用于偿还其父生前欠债。因李小某自身经济能力不佳,无力偿还剩下的欠款。李某几次讨要未果,于2015年8月将李小某告上法庭,要求李小某偿还尚欠的25万元本金及利息2万8千元。其理由是:虽然李某身亡,但“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父债应由其子李小某偿还。

对于李小某的诉求,法院能予以支持吗?

常盛律师团观点: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的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李小某已将父亲的遗产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实质没有从父亲那里继承到遗产,依据以上条款,李小某没有义务偿还余下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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