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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黄某诉江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0420

律师代理黄某诉江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黄某诉江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案

2013年2月5日,黄某出借本金100万元给许某某、严某秀,并签订编号为借字第2013-001号民间借贷合同(2-1),双方约定月息2.5%,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若不能按期还款,则按欠款额收取0.5%的违约金,直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江某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因许某某涉嫌刑事犯罪,被检察院机关依法逮捕。因保证人的担保,黄某才予以借款,故借款中担保方江某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黄某多次催要,江某某未履行义务。本案中江某某以许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如确定构成犯罪,其应免除担保责任。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黄某的代理人,就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在借款人借款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形下,保证人江某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代理人认为:借款许某某的诈骗行为虽为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但该犯罪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其与黄某之间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诈骗犯罪行为是刑法所调整的对象,刑法所评价的是犯罪人单方的诈骗行为;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则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所评价的是合同行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具有私法上的效力。许某某通过合同所实施的相关行为虽构成形式犯罪,但是不能否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所应有的民法上的效力。但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主要是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方式及担保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内容并未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许某某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无效。因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订立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亦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本案中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虽然本案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但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对民间借贷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实质审查,依法认定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而民间借贷合同系有效合同,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江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某100万元及逾期利息。

【裁判文书】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认为:借款许某某的诈骗行为虽为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但该犯罪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其与黄某之间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诈骗犯罪行为是刑法所调整的对象,刑法所评价的是犯罪人单方的诈骗行为;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则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所评价的是合同行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具有私法上的效力。许某某通过合同所实施的相关行为虽构成形式犯罪,但是不能否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所应有的民法上的效力。但是人之间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主要是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方式及担保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内容并未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认定许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意思表示不真实,亦未提出撤销合同,根据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的原则,案涉合同属于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人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例评析】
借款合同主合同涉嫌犯罪,保证合同系从合同是否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结语和建议】
本案争议:借款合同主合同涉嫌犯罪,保证合同系从合同是否无效?我们认为合同是否无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来确定合同是否无效。合同行为涉嫌犯罪系刑法对其行为的评价,不能否认其民事行为的效力。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效力。如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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