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协议》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整体购买甲公司现存的各类泥浆罐及其他设备(不含压滤机)合计140台/个,购买价格130万元,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首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向乙公司交接设备,剩余款项甲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6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交接了全部设备,但剩余款项110万元乙公司一直没有支付。
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索要欠款,乙公司拒不支付。发生纠纷,甲公司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设备价款11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21884.87元。同时,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乙公司名下车辆、银行存款以及在某国有石油公司的应收账款。
一、本案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法履行。
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已经向乙公司交接了全部设备,双方签订了交接确认单,乙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三、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一、乙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前向甲公司支付设备款110万元(以出票人为某石油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甲公司同时开具13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乙公司。
二、以上款项,若乙公司逾期未付,则甲公司有权主张乙公司支付利息21884.87元。
三、其它无争议。
一、当事人对于长期拖欠不能实现的债权,应当及时行使权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躺在权利上睡觉。
二、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对主张债权有利的证据、信息,如实、全面地向委托代理人提供,给委托代理人提供充足的依据,以便于委托代理人作出准确的诉讼决策。
三、委托代理人接受案件后,在充分分析现有客观证据的同时,不能完全拘泥于客观证据,要结合其他与案件、案件当事人相关的信息,利用所有有利信息,及时结合案情作出准确适当的决策,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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